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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工委发言人:婚姻家庭编三审稿修改有看点
  • 来源:本网原创
  • 编辑:孙菁
  • 作者:李秀萍
  • 2019-10-19 09:20:01

法工委发言人:婚姻家庭编三审稿修改有看点

同居入法时机尚不成熟

本网讯(记者 李秀萍)10月21日开幕的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即将三审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10月1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言人臧铁伟透露,本次提请审议的该草案三审稿,主要修改围绕如下方面:增加有关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的规定;确立最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原则,将我国已加入的《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中关于儿童利益最大化的原则落实到收养工作中;为保护无效或者被撤销婚姻中无过错方的权益,明确赋予无过错方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规定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现在社会上非婚同居现象越来越多,其中既有青年人同居,也有老年人同居,并因此引发一些纠纷,有观点认为法律应当作出规定调整非婚同居问题。对此,臧铁伟给予正面回应:

早在2001年修改婚姻法时,立法机关就注意到未婚同居这个问题。当时法律针对其中事实婚姻的问题作了规定,“未办理结婚登记应当补办登记”,就是说对于未婚同居中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应该通过补办结婚登记的方式来解决,不能简单地一律宣布为无效婚姻。对此最高人民法院也有相应的司法解释。但是对于其他形式的同居,现行法律暂未作出明确规定。现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仍旧维持这一做法。主要出于如下考虑:一是伴随人们观念的变化,未婚同居在一些地方为一部分人所接受,但在整个社会上尚未形成共识。如果法律上对同居制度予以认可,将会对现行婚姻登记制度形成较大冲击;二是同居的情况和原因都比较复杂,法律难以作出统一规定,如果规定也不一定有利于保护相关当事人的合法利益;三是考虑未婚同居涉及诸多法律问题,比如财产分割、抚养权等,对大多数问题现在有不同意见,尚未达成共识。从目前情况看,法律上明确规定同居这个问题的时机还不成熟。

此前,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二审稿,直接引入2018年1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夫妻债务新司法解释”的规定,用于明确夫妻共同债务问题。但是,2019年7月5日至8月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中国人大网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期间,依然收到35314位网友提出的67388条意见和814封群众来信,主要集中在增加无效或者被撤销婚姻中无过错方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明确界定因疾病撤销婚姻中重大疾病的范围、明确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范围、进一步完善夫妻共同债务等问题上,显示社会公众对夫妻债务规则立法完善问题的重大关切。针对提问,臧铁伟回应称,法工委正在根据各方面意见对这个问题作进一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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