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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法修订草案迎来二审
  • 来源:本网原创
  • 编辑:孙菁
  • 作者:李秀萍
  • 2019-10-23 10:20:01

本网讯(记者李秀萍)正在北京召开的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十四次会议上,森林法修订草案迎来二审,10月22日下午结束分组审议。

这次提请审议的森林法修订草案二审稿涉及多处修改。此前,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发言人臧铁伟介绍,森林法修订草案一审稿公开征求意见期间,共收到233位社会公众提出的862条意见。经研究,二次审议稿主要采纳社会公众以下意见:进一步强化对森林资源的保护,明确国有林业单位的森林保护义务;增加关于征收征用林地以及占用林地后开展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的内容;扩大国家支持保护生态脆弱地区森林资源保护修复的范围。

森林法修订草案二审稿增加规定:国家加大公益林保护支持力度,完善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政策,指导受益地区和森林生态保护地区人民政府通过协商或者按照市场规则进行生态效益补偿。同时增加规定: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依照国家对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权的规定,对民族自治地方的森林保护和林业发展实行更加优惠的政策。

结合党中央有关推进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的精神,森林法修订草案二审稿进一步明确履行国有森林资源所有者职责的部门:国家所有的森林资源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国务院可以授权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履行国有森林资源所有者职责,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代理履行所有者职责。

森林法修订草案第二十一条对林地、林木权属争议的处理作了规定。由于现行法规定的政府处理可以包括多种方式,在林地、林木权属争议处理中引入行政裁决制度尚在试行中,二审稿对现行法的有关规定暂不修改。

为进一步强化对森林资源的保护,明确国有林业单位的森林保护义务,修订草案增加以下规定:一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森林资源保护和林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二是,国家加强森林资源保护,发挥森林蓄水保土、调节气候、改善环境、维护生物多样性和提供林产品等多种功能。三是,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加大投入,加强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预防和制止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

针对建设工程占用林地的审批问题,森林法修订草案二审稿恢复现行法有关内容并适当修改,增加以下规定:一是,建设工程占用林地涉及征收、征用林地、林木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审批手续,并对权利人依法给予补偿。二是,建设工程占用林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安排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植树造林面积不得少于因占用、征收、征用林地而减少的森林植被面积。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督促、检查下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的情況。

公益林的问题备受关注。森林法修订草案二审稿修改为:在符合公益林生态区位保护要求和不影响公益林生态功能的前提下,经科学论证,可以合理利用公益林林地资源和森林景观资源,适度开展林下经济、森林旅游等。利用公益林开展上述活动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直接为林业生产经营服务的工程设施用地是否需要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森林法修订草案拟规定:林业经营者在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经营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使用林地,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不需要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将破坏森林资源的损害赔偿诉讼和公益诉讼合并规定,容易产生混淆。森林法修订草案拟修改规定为:破坏森林资源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责任者提出损害赔偿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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