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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发布贯彻长江保护法实施意见
  • 来源:中央稿库
  • 编辑:王澎
  • 作者:李秀萍
  • 2021-02-26 11:27:01

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的实施意见,就人民法院正确适用长江保护法,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服务保障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绿色发展作出全面部署。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的实施意见》全文分为四个部分,共16条。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杨临萍给予具体解析:

第一部分为贯彻实施长江保护法的重要意义,明确人民法院在长江保护法实施过程中,要把保护和修复生态环境摆在压倒性位置,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妥善审理各类环境资源案件,保护长江流域生态系统、维护长江流域生物多样性,推动长江流域绿色发展。

第二部分为长江司法保护的理念,要求人民法院在司法裁判中应当坚持以下理念。一是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二是统筹协调、系统治理;三是依法严惩、全面担责。落实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将“严”的基调贯彻到长江保护法适用的全过程、各方面,严惩重处长江流域生态环境违法犯罪行为。依法准确适用刑事、民事、行政法律,充分发挥公益诉讼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作用,加大责任追究力度。

第三部分为司法服务长江生态环境保护修复和高质量发展,明确要紧紧围绕工作大局,切实强化长江生态环境司法保护,主动服务高质量发展。一是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将水污染治理作为长江流域污染防治的重点,支持、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开展水污染防治、监管等行政执法;坚持最严格水污染损害赔偿和修复标准,加大对超标排放含磷等工业污水、跨界水污染等地表水污染,以及因农业面源、固体废物非法处置等造成地下水污染的司法惩治力度。二是提升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加大生物多样性保护,依法审理长江禁捕退捕案件,确保长江十年禁渔顺利实施,扭转长江生态功能恶化和水生生物资源衰退的趋势;强化对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植物栖息地、分布区等生态系统保护,确保生物种群稳定。支持行政机关依法打击非法采砂违法行为,严厉惩处非法采砂犯罪,保护长江河道;保障重大生态修复工程顺利实施,促进流域生态功能有效恢复。三是推动长江流域高质量发展。依法运用破产重整、破产和解等司法手段,助推钢铁、石化、造纸、农药等重点行业技术设备升级和清洁化改造,促进节能减排、低碳发展。依法审理涉及长江港口、航道等水运基础设施纠纷,更大程度发挥长江黄金水道功能。妥善审理绿色金融案件,依法保障节能环保、绿色交通等领域投融资需求,促进长江流域可持续发展。

第四部分为提升保障生态环境民生福祉的司法能力水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不断完善司法体制机制:一是完善全流域系统保护。健全审判组织体系,拓宽环境司法保护覆盖面,更好满足保护和修复重要生态系统,服务和保障国家重大发展战略的需要。二是提供优质高效司法服务。深化流域法院集中管辖、司法协作等机制建设,健全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司法服务机制,全面保障人民群众环境权益。优化环境资源跨域立案、巡回审判等机制,增强环境司法便民利民成效。三是增强环境司法能力和国际影响力,锻造政治素质高、专业能力强的过硬审判队伍,深化司法国际交流合作,拓宽流域治理国际视野。四是深化环境司法公众参与。充分发挥专家辅助人、人民陪审员的作用,实现专业审判与公众参与深度融合。通过公开审判重大环境案件、发布环境司法白皮书和典型案例等形式,让生态文明观念深入人心,使绿色生产生活方式成为全社会的共同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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