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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牧法修订草案提请审议——
完善公共卫生法治保障 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
  • 来源:农民日报
  • 编辑:刘云
  • 作者:李秀萍
  • 2021-10-21 11:17:01

作者:农民日报·中国农网记者 李秀萍

10月19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在京召开,畜牧法修订草案上会提请审议。修订草案围绕完善公共卫生法治保障、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保障畜禽产品有效供给等焦点作出多项新增规定。

围绕完善公共卫生法治保障,畜牧法修订草案完善列入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条件,作出规定:经过人类长期驯化和选育而成,遗传性能稳定,有成熟的品种和一定的种群规模,能够不依赖于野生种群而独立繁衍的哺乳纲或者鸟纲驯养动物,可以列入畜禽遗传资源目录。

强化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修订草案对畜禽养殖场配套畜禽粪污处理利用设施装备、畜禽粪污处理利用的技术培训、养殖档案记录、种养结合等作出规定。明确畜禽养殖户的畜禽粪污处理利用要求,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规定。

加强畜禽屠宰管理。修订草案增加“畜禽屠宰”一章,对畜禽屠宰的行业发展规划、企业条件要求、质量安全管理和风险监测制度、无害化处理及补助等作出规定。综合考虑城乡差异、生活习俗、行业发展现状等因素,草案规定,实行生猪定点屠宰制度;对生猪以外的其他畜禽可以实行定点屠宰;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围绕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畜牧法修订草案加大畜禽遗传资源保护。草案规定,畜禽遗传资源保护以国家为主、多元参与,坚持保护优先、高效利用的原则,实行分类分级保护;鼓励加强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和利用的基础研究,提高科技创新能力;加强畜禽遗传资源保护用地保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保障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和基因库用地的需求。

支持畜禽种业自主创新。草案规定,国家鼓励支持畜禽种业自主创新,加强良种技术攻关,扶持创新型企业发展;支持列入畜禽遗传保护名录的品种开发利用,满足多元化消费需求。同时取消畜禽品种、配套系中间试验的行政审批和专门从事家畜人工授精、胚胎移植等繁殖工作的职业资格许可,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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