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湿地保护法草案二次审议
拟增加规定乡镇街道村居相关职责
  • 编辑:刘云
  • 作者:李秀萍
  • 2021-10-21 11:18:01

作者:农民日报·中国农网记者 李秀萍

10月19日在京召开的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上,湿地保护法草案二次审议稿上会提请审议。

草案二次审议稿拟完善对湿地的定义和保护范围,拟进一步体现乡镇人民政府在湿地保护中的职责,草案增加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群众做好本辖区的湿地保护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予以协助。

一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地方、部门、社会公众建议,参考国际湿地公约和我国现行有关规定,对湿地的定义和保护范围予以研究完善。此次草案二次审议稿作出修改,明确湿地是指具有显著生态功能的自然或者人工的、常年或者季节性积水地带、水域,包括低潮时水深不超过6米的海域,但水田以及用于养殖的人工水域和滩涂除外。草案二次审议稿在实行湿地名录制度的基础上,增加发布湿地范围的规定。

草案第五条规定,国务院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负责湿地资源的监督管理;国务院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利、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承担湿地管理、保护和修复等有关工作。一些常委委员和部门、社会公众建议,进一步体现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在湿地保护中的职责。草案二次审议稿增加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群众做好本辖区的湿地保护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予以协助。同时分别增加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河湖湿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滨海湿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城市湿地的保护职责。

一些常委委员和地方、部门、社会公众建议,对重要湿地以外的一般湿地的保护管理,进一步完善有关规定。草案二次审议稿增加发布一般湿地名录及加强一般湿地动态监测的规定,并增加规定:建设项目占用一般湿地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的意见。

根据常委委员和地方、部门的意见,草案二次审议稿建议增加建设项目临时占用湿地审批等规定,同时明确占用湿地缴纳湿地恢复费的,不再缴纳其他相同性质的恢复费用,做好与土地管理法等法律的衔接。草案二次审议稿还建议适当提高擅自占用国家重要湿地、严重破坏自然湿地等违法行为的罚款数额,加大处罚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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