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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法律护航农民工劳有所得
  • 来源:农民日报
  • 编辑:刘云
  • 2022-01-14 09:07:01

编者按:临近春节,回家过年的气氛渐浓。那些远离家乡的打工人,有没有足额拿到工资?回家的路费、孩子的压岁钱、老人的礼物、亲朋的特产、家里的年饭……哪一样都等着辛勤劳动所得的薪水。农民工的工资,不仅关系到一家人的生计,也关系到社会稳定。因此,本期法治版聚焦农民工是否劳有所得,报道相关典型案例,并请法律专家对讨薪维权提出建议,希望广大读者能从中汲取法律知识与经验,帮助外出务工人员依法依规维护个人权益,为过年返乡的路添一分平坦,为万家团圆时增添更多欢颜。

以检察力量守护农民工劳有所得

治理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关系广大农民工家庭生计和社会大局稳定。2021年12月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依法助力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各级检察机关依法惩治恶意欠薪违法犯罪,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岁末年初,最高检聚焦部分行业欠薪讨薪、侵犯农民工权益问题,发布多批典型案例、指导性案例,聚焦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主题,助力根治欠薪冬季专项行动开展,为检察机关保障农民工劳有所得提供有效指引。

聚焦工程欠款问题 推进相关制度落实

工程建设领域是农民工欠薪问题“高发地”。近日,最高检发布的第四批“检察为民办实事”——行政检察与民同行系列典型案例中,多起涉及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欠薪问题。

陕西省某县人民检察院督促劳动监察部门依法履行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职责检察监督案中,某建筑公司于2017年5月承包某小区桩基工程,将部分工程分包给某市建筑公司,后该工程交由郝某某等37名农民工进行施工。后因施工难度增大,工期延长,农民工多次要求提高工资,建筑公司拒绝支付,致农民工停工。建筑公司工程负责人口头承诺在原定工资基础上每米加价300元,工程完工后却未按约定工资标准支付,双方就工资数额问题产生争议。

检察机关受理本案后,发现该案存在对劳动用工未进行实名制管理、未建立书面工资支付台账、未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未存储工资保证金等问题,违反《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有关规定,且县域内其他工程项目亦存在类似问题。2021年6月7日,检察机关向有关部门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后行政机关按照检察建议开展专项整治活动。目前,该县住建领域工程建设项目已全部在实名制管理服务平台完成用工登记和管理,在建工程已全部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并缴纳工资保证金。

在云南省某县人民检察院督促某县人社局依法查处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检察监督案中,检察机关同样从个案出发,监督农民工工资支付相关制度落实。本案中,某建筑公司中标承建某职业学院学生宿舍建设项目后,将该项目劳务施工转包给王某,后王某再将内外墙粉刷等劳务施工转包给罗某。2020年8月前后,建设项目全部完工并移交使用,但未达到约定拨付工程进度款条件,建筑公司及王某、罗某均无力支付农民工工资,拖欠郭某等202名农民工工资368万余元。

检察机关在解决个案纠纷基础上查明,本案系建筑工程项目未落实农民工工资分账管理和总承包方代发“六制一金”等制度、层层转包、工程管理混乱引发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有关部门存在履职不到位情况。检察机关据此向县人社局制发检察建议,建议该局督促相关单位尽快支付拖欠农民工工资。经督促后,建设方同意提前支付农民工工资,并执行农民工工资分账管理、施工总承包核实代发和银行代发支付到每一名农民工银行账户。农民工代表签署息诉息访承诺书,争议得到圆满化解。县人社局表示,将进一步加强日常巡查监管与工程建设领域专项检查,落实“六制一金”制度,畅通投诉举报通道,加大执法力度。

找准症结开出良方 精准化解多方难题

行政检察监督是检察机关助力根治农民工欠薪问题的有力抓手。第四批“检察为民办实事”——行政检察与民同行系列典型案例中,山东省某县人民检察院充分发挥行政检察监督职能,找准问题症结,助力案件争议一揽子化解。

2019年11月,山东省某县人社局接到工人投诉称某铁合金公司拖欠工资。经立案调查,县人社局依据该公司实际经营人陈某某提供的工资表(未盖公章)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处罚决定时,铁合金公司以县人社局依据未加盖公司印章的工资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违法且工资表中有18人的工资系伪造为由申请再审,法院于2021年4月8日驳回再审申请。

2021年6月,铁合金公司及陈某某和以孙某某为代表的200余名工人分别向县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县人民检察院查明,该案涉及人数众多、工资数额巨大,矛盾复杂,且400多名工人中绝大多数都是当地农民,许多工人因工资被拖欠导致生活困难,讨薪情绪激动。检察机关经进一步调查后了解到:铁合金公司已于2019年9月将工厂租赁给陈某某,但租赁前未结清工人工资;陈某某提供的工人工资表系他人伪造,其中18人身份虚假,陈某某对此不知情;铁合金公司与陈某某之间存在工资责任分担纠纷及厂房租赁民事纠纷。

厘清案件事实后,县人民检察院对症下药,逐个化解多方难题。2021年7月7日,检察机关组织工人代表、法院等参与争议调解,指派办案人员加入“职工讨薪微信群”释法说理,促成铁合金公司与陈某某就支付工人工资事宜达成和解协议。

针对县人社局对证据调查审核不严致部分行政处罚错误问题,检察机关依法制发检察建议,建议县人社局全面调查案件事实,认真审查案件证据。同时,针对法院准予强制执行裁定错误问题,检察机关提出“加强非诉执行行政案件影响评估,对案件影响重大的依法举行听证”工作建议,法院予以采纳。针对高某伪造工人工资表骗取工资问题,检察机关将线索移送公安机关调查处理。

为讨薪农民工撑腰 同步护航企业发展

《通知》指出,各级检察机关要努力实现维护农民工权益和保护企业正常经营“双赢共赢多赢”。本批典型案例中,黑龙江省某市某区人民检察院把握宽严相济政策,兼顾打击欠薪违法犯罪和保障民营企业权益,为检察机关提供有益实践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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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力整治欠薪 新华社发 王琪 作

该案中,某新能源公司承建某在建风电工程项目后多次违法转包,拖欠农民工工资100余万元。多次催缴未果后,黑龙江省某市某区人社局作出《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要求该公司15日内补缴农民工工资保障金191万余元。新能源公司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亦未补缴保障金。

2021年5月11日,该区人社局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新能源公司向区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监督。区人民检察院受理后,考虑到新能源公司属朝阳行业且对该区域经济发展意义重大,强制执行对该公司发展不利。为确保工资保证金缴纳到位并尽可能降低对公司发展的不利影响,检察机关组织召开新能源公司、人社局、法院等参加的座谈会,并建议新能源公司在法院做出强制执行裁定前,将保证金缴纳到位,由当事人申请法院撤案。最终,新能源公司将191万余元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存入指定账户,法院经人社局申请后撤案。

值得一提的是,最高检近日发布的第三十一批指导性案例中,孙某宽等78人与某农业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支持起诉案,同样体现出检察机关加强配合,在保障进城务工人员获得劳动报酬的同时,护航企业发展。

该案中,某农业公司负责浙江省温州市某现代农业园项目运营,招聘孙某宽等78名进城务工人员从事日常生产经营,但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2016年3月,该公司资金周转困难,截至2017年11月共拖欠78名进城务工人员工资128万余元。2018年4月20日,孙某宽等78人向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庭审前,检察机关认为该农业公司具备发展潜力,且考虑到有关单位已动用应急周转金垫付部分拖欠工资,因此建议法院主持双方调解。在法院、检察院共同努力下,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目前,该农业公司已根据调解书中确定的给付义务向农民工支付拖欠工资。

作者:农民日报·中国农网见习记者 刘云


疫情为由解除合同 欠薪补偿金岂能不付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一批依法惩戒规避和抗拒执行典型案例,集中展现各地人民法院对逃避、对抗执行行为的典型经验做法。其中,在龚某等与广东省珠海市某餐饮公司劳动争议执行案件中,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对欠薪企业负责人进行司法拘留,并促成当事人达成和解,为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提供了司法保障。

该案中,某餐饮公司以受疫情防控影响为由,与所有员工解除劳动关系,且仅向员工发放1000元生活费。经法院判决,该公司应向龚某等48名员工支付工资及经济补偿金共计230万元。2021年4月25日,龚某等48名员工向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香洲区人民法院发现被执行人在该案诉讼过程中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有逃避债务嫌疑。法院经调查后确定李某系被执行人的主要负责人。其后,执行干警再次责令被执行人如实申报财产,但李某表示已如实申报,并无财产可履行义务。

经核实,该餐饮公司并非无履行能力。因拒不履行义务且未如实申报财产,法院依法对李某作出司法拘留15日的决定,并最终促成当事人达成和解。2021年5月25日,被执行人当即向法院执行款收款账户支付150万元,剩余80万余元分两月支付完毕。

最高人民法院指出,欠薪问题事关劳动者切身利益与社会和谐稳定,香洲区人民法院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落到实处,将兑现劳动者合法权益作为“我为群众办实事”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对涉农民工工资类案件做到优先执行、优先兑现,用足用好调查和惩戒措施,促使被执行人更快履行欠薪义务。

作者:农民日报·中国农网见习记者 刘云


超龄劳动者维权难 检察院建议适用劳动法

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还适用劳动法吗?最近,最高人民检察院通过典型案例,对此问题进行了解读。

浙江省义乌市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梁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不起诉案是最高检刚刚公布的“检察机关依法惩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典型案例”之一。2018年8月以来,义乌市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在义乌经营量贩KTV,梁某某是该公司实际控制人。因经营不善,公司拖欠27名员工工资共计9万余元,其中有两名员工年龄超过了退休年龄。梁某某在未付清上述工资的情况下逃匿。劳动行政部门向该公司及梁某某发出《责令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其付清员工工资88753元。但梁某某以超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系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不受劳动法保护为由,未将该两名员工的工资认定在责令支付的范围内。

检察机关认为,应当确认超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适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平等保护,要求梁某某付清本案两名超龄劳动者的工资。

梁某某归案后,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支付员工工资88753元,在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又支付了超龄劳动者工资6675元。义乌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梁某某虽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于2021年8月23日对梁某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检察机关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的规定,不能简单将“超龄”与劳务关系画等号,针对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且未领取退休金的超龄劳动者,应当确认其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适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平等保护。另外,针对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和领取退休金的超龄劳动者,虽然不属于劳动法调整范围,但仍建议劳动行政部门对该类劳动者的投诉予以受理,并将相关材料随同刑事案件一并移送,作为综合考量犯罪嫌疑人主观恶性、认罪悔罪态度的依据,进一步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作者:农民日报·中国农网记者 李婧

责编:李亚新 刘云(见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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