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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08-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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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2007年度中国十大宪法事例”新鲜出炉,备受舆论关注的重庆“最牛钉子户”事件、山西黑砖窑事件等高票入选。(1月7日《检察日报》)在我看来,这些事件不仅真实纪录了一年来中国的宪政进程,更重要的是它们以一种深刻的影响力向社会传播出宪法至上的精神理念。 宪法因信仰而美丽。缺乏民众信仰的 宪法,不仅难以走进人心,发挥“权利圣经”的作用,而且也无法达到统领国家法制统一与权威的政治功能。对当前我国而言,培育宪法信仰的途径有很多,但前提是要将“休眠”的宪法条款一一激活。 长期以来,由于认识上的误区和机制上的缺陷,中国的宪法文本被束之高阁,很少与公民发生近距离接触。如何在公民心中铸起一座坚不可摧的宪法呢?笔者以为关键在于现行宪法的被遵循、被援引、被适用。当法律平静躺在精巧的法典文本中或厚厚的法律汇编中,当其内容被违背而无人捍卫时,就难免变成一张白纸。因此,宪法之美,不是停留于文本设计上的权利分量,更体现在司法适用时的“最高效力”,如果宪法不进入公民生活的视野,不被人民当作维权的依靠,就无法发挥其效力,也无法实现对公民的庇护。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才广泛关注“钉子户事件”,因为它让宪法上的权利条款落地生根;我们才高度赞颂专家们联名上书建议废除劳动教养制度,因为它激荡着民众对违宪审查的希冀。 美国宪法也曾遭遇过“沉睡于文本”的境遇,其设立的总统弹劾制度由于极少动用,美国人把它形容为“生了锈的大口径枪”。直到20世纪70年代初的“水门事件”,才使得180多年前宪法设立的总统弹劾制度,显现出鲜活的生命和巨大的力量。显然,这种力量不仅蕴藏于宪法条文的结构之中,更蕴藏于运作这项制度的行动中。 近年来,随着法制宣传的开展和公民权利意识的增强,我国社会上出现了“手持宪法维权”和一些宪法诉讼的标志性案例,深刻折射出宪法“可适用”的特性。遗憾的是,到目前为止,被学术界和普通民众呼吁的“违宪审查”和“宪法司法化”始终未能确立,缺乏这样的“宪法之腿”,宪法总是难以走进公民生活。制定的宪法只有得到执行,在其他法律法规违背时能够及时审查并废止,在公民宪法权利受侵犯时能够寻求到司法保护,宪法才能形成权威,赢得信仰。所以,应当在全国人大设立专门的宪法审查委员会,切实担负起监督宪法实施的职责,通过建立机构、规范程序、畅通公民提请违宪审查渠道等“复活”宪法;同时,在司法实践中逐步赋予宪法可适用性,建立宪法诉讼机制,将宪法至上的心理认同和信仰理念通过援引宪法裁判注入到一个个“社会细胞”中。 宪法的价值和生命力,在于被援引、被适用、被捍卫,在于某一时刻或历史时段人们按照宪法的要求和指引,庄严对付他人对宪法的挑战,在于一个重大的历史事件中那些坚信法治的人汇聚力量和才智去捍卫宪法的尊严———他们捍卫的不仅是宪法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威,更是国家法治的根基。(傅达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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