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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08-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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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来,有关官员挟私以“诽谤罪”报复的新闻不绝于耳。但是,这起案件还是引起了我的震惊,因为报复的不仅是当事人,而且触角延伸到记者身上。因此,这起“诽谤罪”不是一般的案件,而是关系到公民申诉权、公众知情权与记者正当报道权能否正当行使的重大问题。 2008年1月1日 ,《法人》杂志刊发了记者朱文娜《辽宁西丰:一场官商较量》的文章。文章报道了辽宁西丰女商人赵俊萍因不满西丰县政府对其所拥有加油站拆迁补偿的处理,编发短信讽刺县委书记张志国,被判诽谤罪。3天后,西丰县公安局干警携带立案文书和拘传文书,到北京《法人》杂志编辑部,要求拘传记者朱文娜。该县公安局一领导证实,已对朱文娜涉嫌诽谤立案。(本报今日11版) 近来,有关官员挟私以“诽谤罪”报复的新闻不绝于耳,“彭水诗案”、“稷山诽谤案”……但是,这起案件还是引起了我的震惊,因为报复的不仅是当事人,而且触角延伸到记者身上。因此,这起“诽谤罪”不是一般的案件,而是关系到公民申诉权、公众知情权与记者正当报道权能否正当行使的重大问题。在我看来,这种行为起码禁不起三重追问—— 有关法律问题,我想不厌其烦重复一次,诽谤罪是自诉案件,也就是说没有被害人告诉,公安机关不能立案,除非是严重的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诽谤行为。但是,我们不能认为涉及到县委书记就是“严重的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不能想当然就是公诉案件。 动辄对记者立案侦查,首先是对公民的申诉、控告和批评权利的践踏。对于政府官员侵犯公民权利和公共利益的事件,公民有权站出来批评、控告政府官员,包括向媒体申诉。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对于记者因为报道了“公民的控告”而追究记者刑事责任,实际上就是要钳住公民的嘴,禁止他们行使控告、批评的正当权利。 对于记者动辄立案侦查,也是对公众知情、监督权的侵犯。在一个民主与法治的社会,为了防范政府和官员偏离为民服务的宗旨,就需要人民不断监督政府,监督的前提就是公众要有充分的知情权,而知情权的重要前提就是要保证媒体能充分报道发生在政府及官员身上的各类信息。记者报道了发生在辽宁西丰的事件,涉及到对政府及其官员的批评,就被刑事追究,那么今后谁敢再报道政府的负面消息,公众何来的知情权?公众监督政府又如何才能实现? 最后,对于记者动辄立案侦查,更是对于媒体的舆论监督权的侵犯。新闻舆论监督是宪法保障公民言论自由的重要体现,也是公民监督政府的重要体现,一个良好的舆论监督氛围也是政治民主、法制健全的重要体现。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为了保障新闻舆论监督的自由,美国在沙利文案中,首先确立了“实际恶意”原则——如果政府官员要在与其相关的名誉损失和诽谤案中胜诉,必须举证说明被告(媒体)在作出具有诽谤和诬蔑的报道时带有“事实上的恶意”,即媒体清楚知道自己使用的材料或信息是“虚假不实的”,或对其使用的材料和信息的真伪予以“肆无忌惮的无视”。这一原则为许多法治国家所接受。因此,动辄对记者立案侦查,即使以事实报道错误为由,也不能掩饰官员挟私报复的动机。 对于西丰县这起记者涉嫌诽谤案能否得到正确对待,有关当事人包括女商人赵俊萍能否得到正确处理,正考验西丰县当地人大和上级政府、党委和司法机关“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的决心与能力,我们希望相关部门尽快给公众一个令人信服的交待。(杨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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