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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律制度上保证食品安全
作者:    发布日期:( 2008-12-11 )

——食品安全法草案三审纪实

 

  10月23日召开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对食品安全法草案进行了第三次审议。审议中,常委会组成人员一致认为,三鹿牌婴幼儿奶粉事件发生后,草案三审稿有针对性地对食品安全标准、食品添加剂、食品检验以及召回制度等进行了修改,对此表示赞成。同时,就如何进一步完善法律,也提出了很好的建议。
  明确生产企业是第一责任人 损失赔偿不能都由政府买单
  【草案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审议意见】三鹿牌婴幼儿奶粉事件给我们的教训中,很重要的一条就是食品生产企业没有承担起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为此,李传卿委员建议增加“食品生产企业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的规定,他认为强调生产企业在整个食品安全链条中的第一责任人的责任,有利于推动食品生产企业切实加强自我约束、自我监管、自我把关,保障食品安全。
  龚学平委员说,出了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了重大损失的食品事件,要处罚省长是对的,但罪魁祸首是食品生产经营者,应该把他们作为第一责任人,建立制度,引导经营者在食品生产经营的活动中,重质量、重服务、重信誉、重自律,确保形成食品安全的长效机制。
  郑功成委员说,要发挥行业协会作用,行业自律是市场竞争很重要的方面,也是最有效的机制。建议增加一些内容,包括食品行业协会应当制定行业的行为规范,加强行业自律,负责落实食品安全的标准,包括抽查、检验食品等。
  田玉科委员认为,草案过多地偏重了政府的监管和行政处罚,以民事责任手段加强生产经营者责任意识的规定偏少。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企业应该是产品的第一责任人。应该以民事责任手段加强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生产经营者的责任感,比如这次三鹿奶粉对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造成了重大的损失,赔偿几乎都由政府来买单。企业应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建议充实或加强企业在民事责任方面的相关规定。
  监管主体要上下对应理顺体系 监管系统应生产销售负责到底
  【草案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协调机制,对食品安全实行全程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的规定确定本级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各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
  【审议意见】食品安全法草案中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管,但是目前食品药品监管、质监部门在省以下都是实行垂直管理,越到基层政府协调的难度越大。龚学平委员建议整合监管资源,理顺现行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明确由一个主管部门负责,实行专业化、综合化、成体系,各部门配合监督的监管体系。
  龚学平委员说,现在的规定从国家层面上,明确讲国务院由卫生部门负责,其他部门予以配合,但是到了下面,又规定为县政府负责。而让分管的副县长、副省长负责,是负责不了的,上下应该对应起来。
  陆兵委员说,现在食品监管部门很多,几十个大盖帽去管食品安全,都没有管好。多头管理,形成不好管、管不好、不管好的状况。所以一定要改变这种管理体制,建立一个纵向监管到底、横向监管到边的全方位、广覆盖的管理体系。
  全国人大代表招银英建议完善官员的问责制,打破食品监督各自为政的弊端,建立从生产到销售的一条龙负责到底的监管系统,明确哪一个部门为食品监管的主体,也要明确其监督的责任,对食品监督失职行为进行严厉处分。
  应该突出监管部门的召回责任 对不守召回制度的要给予处罚
  【草案规定】国家建立食品召回制度。
  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依照本条规定召回或者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县级以上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部门可以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
  【审议意见】南振中委员说,草案规定了国家建立食品召回制度,这是一个很大的进步。但草案偏重于食品生产者和经营者两个主体召回责任,而没有突出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召回责任。建议将此修改为:“国家建立食品召回制度。县级以上质量监督部门发现食品检验机构检验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可以责令食品生产者召回。”以此作为本条第一款。将“食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产品,记录召回情况,并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作为本条第二款。把国家有关机关的召回责任提前,有利于及时应对重大食品安全事件。
  刘振伟委员则认为,对不遵守食品召回制度的要给予处罚。他建议在法律责任中对相关生产经营者、具体责任人的处罚措施作出规定。
  罚款过少对违法者难起威慑作用 建议修改《刑法》加大处罚力度
  【草案规定】违法生产经营食品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食品及用于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等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审议意见】一些常委会组成人员指出,草案的法律责任偏轻,难以对违法者起到威慑作用。朱永新委员说,目前草案中绝大多数的条款规定的处罚力度太轻,比如对已经发生的违法行为,只是“责令立即改正,给予警告”,而不进行相应的处罚。对于拒不改正的,才罚两千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这样的处罚是不起作用的。国外有“黑名单”制度,使这样的企业和个人都要永久退出本行业。比如法律中对于检验人员的处罚是十年之内不得进入该行业。现在的草案和《刑法》是配套进行处罚的,有的规定《刑法》中没有,或者是本身处罚得很轻,所以这里也没有办法加重,因此建议《刑法》也做相应的修改,要加大对于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李祖沛委员建议提高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罚款数额,加大处罚的力度,加重违法者的违法成本,使其得不偿失,犯一次法不仅只是吊销营业执照,还要让他倾家荡产,这样才能对违法者产生威慑作用。
  一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强调,在加大处罚力度的同时,还要加强社会道德建设,加强企业诚信建设。汪光焘委员说,一旦发生了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相关责任人员应该终身禁止从事食品行业,强化法律的威慑力。同时还要加强行业协会的作用,加强企业的诚信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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稿件来源: S--三农在线网--农民日报 责任编辑: 崔京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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