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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
沈彬
发布日期:(
2008-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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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芬举报周继红的事终于有了最新说法,游泳运动管理中心于17日在新闻发布会称:不存在克扣,该给于芬的奖金都给了。中心的法律顾问邓群律师逐条驳斥了于芬的指控。(11月17日新华网) 邓律师给于芬定性为涉及“诬陷”。上过一个学期民法课的学生都知道,侵犯名誉权的是“污辱诽谤”,而不是“诬陷”。诬陷是指捏造事实,意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邓律师自己都承认于芬只是“证据缺乏”,并非捏造,何来“诬陷”?诬陷是国家追究的犯罪,而污辱诽谤一般只是民事侵权,邓律师无非在板着面孔吓唬于芬。于芬姐姐和平头百姓们只是想知道:钱花到哪里去了?面对财务公开的要求,何至于祭出“国家专政工具”来? 针对游泳中心不肯公开账目,邓律师解释说:“我国法律规定,未经相关单位或部门的同意,不得向社会公开财务账目。”作为律师晚辈我请教一下,哪一部法律不许政府机关账目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9条规定:对涉及公民的切身利益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 邓律师还说:“从法律上讲,公民没有权利要求相关单位向社会公布账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13条:公民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各级政府及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人民日报》在新闻发布会当天,报道了沈阳律师温洪祥要求省政府公开招待费、差旅费的账目,让我们看到了财政透明化、公开化上进步的希望。一样是律师,差别咋就那么大呢?有趣的是,国家各部委几乎都结合自身情况,定出《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本部门执行细则,而相关部门却不见动静,恐怕其政务公开意识还需进一步提高。 然后,邓律师晃着司法笔迹鉴定上的红戳戳,很“专业”地说:钱已经被人签字代领,跟游泳中心无关,你于芬去找代领的人吧!这个说法唬倒了很多人。问题是于芬称根本没有委托吉勇代领,吉领到钱不代表中心把钱发给了于芬,中心不仅要证明吉领了钱,而且还要证明吉把钱给了于芬,那才是从法律意义上说把钱“交付”给了于芬。从常理看,于芬拿了代领的上万块钱,一个收条都不打吗?难不成如某大眼体育记者所说:每一回的收条都拿去包了油条? 邓律师又说:悉尼奥运会奖金18万元已于2001年存入姓名为“于芬”的活期存折,存折又被人代领(为什么说“又”?),现在存折已被提空,所以钱就是于芬取的,因为“除了她本人并且出示有效身份证,其他人是无法从银行取款的”,取活期存折里的钱,需要必须是本人,还得拿着身份证吗?没有密码的话,直接拿着存折就可以取!从上可见,于芬举报里说“国家跳水队财务混乱”,是有证据的。 我本来不觉得于芬案有什么猫腻,好端端一个政府信息公开的案子,被邓大律师搞得气氛“诡异”!我们只是想知道,有关部门是怎么花钱的,这难道有罪吗?律师大人别吓唬于芬们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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