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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
李广义
发布日期:(
2008-0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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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自2007年7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正式实施,为这一组织的健康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但在实际运行中,这一新生事物却遭遇了较多金融服务方面的难题,值得我们关注。 一是在银行开户难以得到办理。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帐户管理办法的要求,企业或经济组织要在银行开立基本账户,需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机构代码证等多项证明材料,但是很多农民专业合作社组织比如种植业合作社多是免税性质的,无法提供税务登记证等材料,导致无法到银行办理开户。如果办理税务登记证,势必使这一组织成为营利性质,按照现在的税收政策,必然造成农民合作社要月月去税务局申报纳税。而且,按照税务部门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还必需要有完善的会计管理制度,要有专职的、有会计证的会计人员上岗,这对于这种合作社组织来说,不仅要增设一名专职会计人员,还要按月付工资,无疑是增大了这一组织的成本和费用。 二是在信贷服务方面,缺乏相应的政策支持。某地刚组建起来的一种植业的农村专业合作社,通过自愿结合,把每家每户承包的水稻田连成一片,想通过购买联合收割机之类的大型农机具来解决合作社内数百上千亩的水稻收割难题,一方面可以节省人力,提高效率,另一方面,也可以有效降低费用。而这一巨额投入,对于合作社内的农民来说,根本无力解决,因此只能通过银行、信用社等金融机构的中长期贷款来寻求出路。但是,对于像购买种子、化肥、农药等农业生产资料的种地贷款,农村信用社可以通过小额信用贷款、联户担保等形式加以解决,而且多以短期为主,春种秋收,就可以有效收回贷款,减少风险。但对于这种农民合作社组织这一新生事物,金融部门还没有出台针对它的信贷方面的政策文件,使信贷服务还无法发挥作用,致使这一组织在合作社法颁布后,处境较为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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