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山东省胶南市王台镇14户农民兴高采烈地从王台法庭办案人员手中接过因买到假种子的赔偿款46000元。田某代表14户农民对法官快捷高效的工作表示感谢,他眼含热泪,激动地说:多亏法院为我们做主,使卖假者的行为受到了制裁,我们的权益得到了及时保护。” 至此,由胶南市人民法院受理的14件、涉案标的11万元、涉及14户菜农的严重侵害农民利益的案件,经过王台法庭法官快审、快执,终于画上了圆满句号。
据了解,2006年11月份,王台镇田某等14户农民从张某经营的农资经营部购买了上海某良种实验场生产的大红番茄种子,分别种植在20多个大棚里,种植面积达20多亩。2007年5月,这14户农民发现种植出的番茄长得奇形怪状,并与以前购买的同类种子种植出的果实不一样,在找张某解决未果的情况下,他们先后到农业局、信访局等单位反映。经农业局执法人员赶赴上海取证,查证张某出售的种子属假冒上海某良种实验场生产的大红番茄种子。之后虽经有关部门多次协调,但因张某拒不赔偿,该14户农民索赔无门。后这14户农民抱着一丝希望分别将张某诉至法院,要求张某赔偿他们各项损失共计10万余元。
胶南市人民法院立案后,指派王台法庭审理。该庭接案后,针对该批案件属“三农”案件,涉及人数多、诉讼标的相对较大、群众关注的实际,即安排审判实践经验丰富的法官具体承办。办案人员向当事人送达应诉材料的同时,就提前介入进行调查。由于被告张某不接受庭前调解,在稳定原告思想情绪的同时,依法开庭进行了审理。庭审中,张某虽承认种子系其所售,但一直辩称其种子是从王某处进货,应由王某承担责任,本人不知是假,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为做到依法公正、快速、准确地处理好案件,最大限度地保护农民的利益,法庭根据当事人申请,委托有关鉴定部门对种植番茄每亩纯收入情况进行评估。在完全查明事实,掌握事实和证据的基础上,依法判决被告张某赔偿14名农民各项损失共计46000元。该判决书生效后,14名农民在第一时间申请立案执行,法官立即敦促张某主动履行法律义务。在办案法官强大的思想攻势和耐心的说服教育下,4月29日,被告张某将46000元案款如数交到法庭。当日,赔偿款全部发放到这14户农民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