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举行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对循环经济法草案进行了第二次审议。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循环经济法草案二审修改稿——
对农业发展循环经济的规定不够充分
发展农村和农业循环经济的规定――还应具体
【原审草案】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农业主管部门应当推进土地集约利用,支持农业生产者采用节水、节能、节种、节肥、节药的先进种植、养殖和灌溉技术,优先发展生态农业。
在缺水地区,应当优先发展节水型农业,推进雨水集蓄,建设和管护节水灌溉设施,提高用水效率,减少水的蒸发和漏失。
【二审修改】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农业主管部门应当推进土地集约利用,鼓励和支持农业生产者采用节水、节种、节肥、节药的先进种植、养殖和灌溉技术,推动农业机械节能,优先发展生态农业。
在缺水地区,应当优先发展节水型农业,推进雨水集蓄,建设和管护节水灌溉设施,提高用水效率,减少水的蒸发和漏失。
【审议意见】审议中,不少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草案中关于发展农业循环经济的规定不够充分,还应更加具体,建议予以充实。
庄先委员说,我们对水的分类,一般分成农业用水、工业用水、第三产业用水、建筑用水和生活用水。实际上最大的用水户就是农业用水,不是在缺水地区才要发展节水农业,而是在全部地区都要发展节水型农业。建议将此款改为“应当优先发展节水型农业,推进雨水集蓄,建设和保护节能灌溉,提高用水效率,减少水的蒸发和漏失,尤其是在缺水地区。”
温孚江委员建议,应鼓励节水农业以及相关的技术研究与开发。他说,在节水技术当中,很大一部分是农业用水,农业用水占用水量的一半以上。草案提到了节水地区应当优先发展节水型农业,实际上我国大多数地区都缺水,所以应该提倡节水。节水有很多技术,包括栽培技术、种子技术、管理技术,农业节水是一个非常有潜力的部分。
索丽生委员说,在我们国家,所有的用水中,农业用水是最大的一块,因此建议把农业用水放在工业、企业节水的前面。建议将此修改为 “在缺水地区,应当调整种植结构,优先发展节水型农业”。因为调整种植结构带来的节水量经常比降低灌溉用水量的节水效果更明显。另外,在 “推进雨水积蓄”后面加上“利用”两个字,雨水可以通过人工的方式收集起来再加以利用,也可以不经过人工的方式直接利用。如调整种植结构以后,一些作物本身和降雨的时间分布是同期的,就是利用雨水的一种方式。
电气水累进加价收费――应当保留
【原审草案】国家对城市居民生活所用的电、气、自来水等资源性产品,根据实际需要和可能实行累进加价收费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二审修改】删去了原审草案的该款规定。理由是电气水实行累进加价收费,涉及问题比较复杂。不仅合理的累进加价幅度难以确定,还可能影响低收入水平家庭的基本生活,从技术上也很难做到按每户的不同基数累进加价收费。
【审议意见】审议中,不少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此提出了不同看法。
蔡昉委员认为这个理由不是很恰当。他说,实行收费累进加价制度,是利用价格杠杆非常重要的一个制度,并已成为原则性概念。而如何根据每个家庭的不同情况合理确定使用水电气的基数,对低收入家庭的加价承受能力,及用卡的技术问题是可以解决的,这些都不应该成为立法中原则性问题的反对因素。 从国际上看,相当多的国家也实行对居民用水差额定价。在日本,居民用水定价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基本水价,比如10吨水,超过10吨以后,就随着使用量的增加而加价,加到一定程度,超过20吨以后,就叫超量水量,价格就完全不一样了。加拿大也实行累进水价制度。澳大利亚有3种水费定价方式,有的地方实行一费制,有的地方根据纳税基数确定不同收入水平家庭,为不同家庭用水差别定价。而我国浙江省宁波市实行的居民用水累进定价制度,每天可以节约两万吨水,效果很明显,技术上也没有发现有不可实施的问题。
全国人大代表梁维特认为,对电气水实行累进加价收费可能在客观条件、组织实施等方面还存在一定障碍。但不能因噎废食,可以采取比较灵活和弹性的方式对这两款予以修改。他建议,对累进加价收费涵盖范围可拓展到各类工商企业,并明确给予节约资源的个人和企业一定的价格优惠。
田玉科委员也认为应保留原来的条款,不作改动较好。她说,我国是人口大国,水气电资源是相对匮乏的,需要用法律手段来约束大家,减少资源浪费。而提出删去该款的理由仅是技术层面的问题,在实施过程中是可以办到的。而且过去在很多城市也实行过累进加价的收费方式,证明是可行的。
吴晓灵委员建议把累进加价收费作为价格手段的一种激励措施,把相关条款修改为“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运用价格手段,抑制生产消费中对能源、资源的浪费行为;应该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对资源高消耗行业中限制类项目实行限制性的价格政策。”
姜兴长委员则建议删去对城市居民用电、气实行累进加价的办法,但对自来水实行累进加价制度。
“循环经济法”名称――建议加“促进”
【原审草案】法律的名称定为“循环经济法”
【二审修改】法律的名称仍为“循环经济法”
【审议意见】审议中,不少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为了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保护和改善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把法律名称定为“循环经济法”,表示赞成 。
但也有对此提出不同意见,认为发展循环经济是一个正在努力的目标,目前正在试点中。考虑到成熟程度和当前的实际情况,现阶段主要是提出目标,引导循环经济的发展,法律的作用主要是促进。为此,建议将法律的名称改为“循环经济促进法”。
王宁生委员说,循环经济法的关键是“循环”两个字,草案提的内容多为节能减排、废物利用,“循环经济”的内容不多。因此,他认为把法律的名称改成 “循环经济促进法”为妥。
严隽琪副委员长也同意把法律名称改为“循环经济促进法”。她认为,既然是循环,从一个企业、一个人可能只是一个环节,仅仅对这个环节进行评价,远远不能满足循环的要求。用循环经济促进法,可以让它有更大的开放性和包容性,又鲜明地表明立法的态度。
白克明委员说, 目前草案的名称和内容,需要进一步论证和研究。规范整个循环经济,恐怕不能只有一部法。一部法很难把所有的循环经济发展的问题都囊括进来。所以,建议把法律名称改为循环经济促进法,促进循环经济的发展,调控两个对象,一是政府,二是企业。政府要制定一些政策鼓励发展循环经济,企业应该积极发展循环经济。
王万宾委员认为,所谓循环经济就是减量化、再利用和资源化的概念。但这三点似乎还不能完全准确地阐释循环经济的概念。为了给这部法律的完善留有一定余地,建议将法律名称改为“循环经济促进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