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内容:  三农在线首页 -> 新闻中心 -> 财经新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经批准可减征个人所得税
作者:   ( 2007年 11月 21日 )
    (一)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 
    (二)外籍个人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外出差补贴。 
    (三)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为合理的部分。 
    (四)个人举报、协查各种违法、犯罪行为而获得的奖金。 
    (五)个人办理代扣代缴税款手续,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 
    (六)个人转让自用达5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 
    (七)对按国发[1983]141号《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和国办发[1991]4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杰出高级专家暂缓离退休审批问题的通知》精神,达到离休、退休年龄,但确因工作需要,适当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指享受国家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其在延长离休退休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视同退休工资、离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 
    (八)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 
    (九)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外籍专家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可免征个人所得税: 
    1.根据世界银行专项贷款协议由世界银行直接派往我国工作的外国专家。 
    2.联合国组织直接派往我国工作的专家。 
    3.为联合国援助项目来华工作的专家。 
    4.援助国派往我国专为该国无偿援助项目工作的专家。 
    5.根据两国政府签订文化交流项目来华工作两年以内的文教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负担的。 
    6.根据我国大专院校国际交流项目来华工作两年以内的文教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负担的。 
    7.通过民间科研协定来华工作的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政府机构负担的。 
    下列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二、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 
    三、其他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减税的。

稿件来源:市场报  责任编辑:刘志颖
·美取消对我铜版纸企业实施反倾销和...
·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明年开展
·开通业务手续和流程
·跨行通存通兑开通一折在手走遍全国...
·稷山2.8亿元财政收入八成用于改善民...
·周小川:不排除未来数月继续加息可...
·温家宝谈政府在股市的作用 股指高...
·次贷危机重创美欧日 最终损失可能达...
·中东六国考虑重估本国货币与美元汇...
·中海油中移动积极准备发行A股
·今日起个人可跨银行通存通兑 需先进...
·证券市场出现四类新型违法犯罪行为




江苏首位农民工人大代表在江阴... 胡锦涛看望困难群众 "我们就是... 马德里让自行车成为道路的主角 江苏高校毕业生公益招聘会现场...




首届小蘑菇新农村行动培训班在... 万村书库工程赠送仪式在江西瑞... 中国钢铁行业急需 "瘦身" 国家上调邮政基本资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