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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宽待警”背后是渎职
作者:王琳(海南学者)   ( 2007年 06月 14日 )

  “从严治警”喊了很多年,但总有那么一些地方,习惯了将外在的“从严治警”内化为“从宽待警”。比如《海南经济报》6月6日报道,海南陵水县公安局某派出所所长李某因非法拘禁罪,被判处拘役4个月。服完刑后,李某竟然又回到了陵水县公安局,重操警察旧业。

  《公务员法》明确规定,“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
罚的,不得录用为公务员。

  “《人民警察法》也有“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不得担任警察”的条款。这些条文白纸黑字,板上钉钉,照单适用是极其简单的事,然而那些“治警”的人却仿佛视而不见,充耳不闻,在事实上默许了李某对法律的嘲弄。这种默许也是对法律和口号的另一种嘲弄——连基本的“依法治警”都没能做到,又遑论“从严”?

  实践中的“从宽待警”不仅发生在少数公安机关,还直接表现在一些制度规范上。与类似李某这样的个案相比,对警察犯罪的制度性宽容以及这背后的观念影响,更为可怕。1999年人事部颁行的《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处理意见的复函》中赫然写着,“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判处拘役的,拘役期间工资停发。

  期满释放,经上级主管机关批准由原单位接收并分配正式工作的,可参照被判处刑罚宣告缓刑人员缓刑期满后的工资处理办法执行”。在这里,法律的遵循并算不上什么要紧的,只要上级主管机关批准,就可以由原单位接收并分配工作。

  也许李某正是因这份《复函》而得以重回警局。

  以一纸《复函》挑战法律权威,这就不仅仅是个案问题,而是试图一种制度化的内部保护程序,来有效地解除职务犯罪的后顾之忧。但问题在于,人事部的这份文件于法律性质上当属部门规章,任何部门规章都不得同现行宪法和法律相抵触。

  当出现了法律冲突时,也必须遵循“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解决路径,适用《公务员法》和《人民警察法》。

  当部门文件被奉为圭臬,而国家法律被弃之如敝屣时,作为执法机关的执法公信已经随之远去了。

  没有守法的警察,就不会有平安的百姓。屡屡可见的“从宽待警”,事实上背后可能还隐藏着渎职。相比起李某带着受过刑事处罚的前科之身,还赖在警察岗位上不走的事实而言,那些默许李某超越法律界限的作为或不作为,更让人担忧。

  不久前,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王振川曾指出,“相当多的渎职侵权犯罪案件被忽视、被容忍、被‘谅解’”。可是,没有那些藐视法律的部门文件作为依靠,“忽视、容忍和谅解”能轻易做到吗?那么,何时才能全面清理这些部门文件,并追究相关责任人呢?


稿件来源:新京报  责任编辑:杨向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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