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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问责不能全寄希望于中央催办
作者:   ( 2007年 12月 26日 )
         针对当前一些事故查处缓慢、责任人迟迟得不到追究的问题,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日前下发通知,要求各省级安全生产委员会指定牵头部门,组织公安、安全监管、煤矿安监以及司法等部门,迅速组织针对重特大事故调查处理和责任追究情况的检查,于明年1月15日前上报2005年以来重特大事故的调查处理
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人们或许对国家安监总局局长李毅中前些日子的“震惊”记忆犹新。2005年11月,黑龙江省七台河东风煤矿发生特大爆炸事故,171人死亡。国务院调查组认定这是一起重大责任事故。按照国务院批准的调查报告,共有11名责任人应追究刑事责任。但令李毅中震惊的是,两年过去,没有一人得到处理。在李毅中“怒斥”和责问下,最近才有5名责任人分别被判刑。

        很明显,此次国务院的通知,正是李毅中“震惊”之后的工作延续,相信类似七台河这样拖着不办的案子绝非特例。

        人们相信,此次“责任落实风暴”会使该处理的人受到处理。但同时也明白,类似的“执法风暴”,有关方面也是出于无奈。无奈的背后,是一些地方职能部门的不作为,导致问题日积月累,迫使隔一段时期来一次自上而下的“严厉问责”。这种情形,并非只有安全生产一项。

    但既然是不得已而为之的“执法风暴”,人们不免对其实际功效担忧———既然地方有关方面可以长时间置法律和上级律令于不顾,长期“顶着”或“瞒着”该办的案子不办、该究的责任不究,在上下级信息不对称的体制机制问题没有根本解决的情形下,一次全面的“清理”能否保证所有该办的案子都办?会不会只是拿出一些“大案要案”做做样子?或者,该法办的人在“风头”上法办一下,风头一过,放虎归山?

    这就触及了国家治理中的一个大事项,或者说是根本命题。在任何行政机构的科层体制中,普遍存在着上级占有权力优势,而下级机构占有信息优势的问题,根据这个原理,上级机关要政令畅通,必须有一种良好顺畅的机制,去发现其下级代理人刻意掩饰的信息或真相。无论是作为国家主人的公民群体,还是作为地方政府上级的中央政府,都需要及时准确地了解各级机关行使权力的真情实况。

    然而,目前的问题是,一方面,自下而上的公众民主监督和舆论监督体制,因为相关机制的落后,还没有完全建立起来,公众还很难获得完全真实的信息,以及制约当地官员;另一方面,就上下级关系而言,许多地方行政权力对司法等监督机构的控制力过强,往往一个地方的一把手,就能够“一手遮天”,如果“一把手”要掩饰一件事情,只要能够封锁外地媒体,其他诸如人大、司法等部门也都很容易“一切尽在掌握”,上级也就很难获得真实的信息;与此同时,同级层权力机构之间,分权与制衡的体制也没有完全建立起来。

    这样一来,上下不透明的情况就会经常出现。不论是上级委托下级代理人也好,还是公民民选代理人也好,如果信息不对称,权力制约机制匮乏,就很难从根本上解决代理人“缺位”、“越位”等问题。

    在谈及重大事故责任人追究不到位的问题时,李毅中说,这不仅需要党政系统内部监督机制,也需要接受群众和媒体的监督,还要接受人大监督。这些监督要实现,有赖于整个社会治理结构和机制的全方位建设。(社论) 


稿件来源:新京报  责任编辑:崔京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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