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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藤县原县委书记职务犯罪获刑12年
作者:谢大明   ( 2007年 08月 16日 )
  新华社南宁8月15日电(谢大明)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日前对藤县原县委书记秦国明职务犯罪一案作出终审判决,以受贿罪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依法判处秦国明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没收财产70万元。
  今年4月30日,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贪污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一审判决秦国明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没收财产75万元,受贿所得以及来源不明财产共500多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秦国明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院二审认定,秦国明在先后担任藤县县长、县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共收受贿赂款161.2万元;秦国明的家庭财产中,扣除其受贿所得款、违纪收受的红包款,扣除其本人及家属的合法收入,还有人民币350余万元、美元约2.55万元、港币3.7万多元无法说明合法来源。
  法院认定,秦国明的行为已经构成受贿罪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数罪并罚,决定对秦国明执行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没收财产70万元,其受贿所得款和巨额来源不明财产予以全部没收上缴国库。

稿件来源:农民日报  责任编辑:周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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