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李夏)近日,甘肃省财政厅、物价局根据《甘肃省草原条例》和《甘肃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在对甘肃省农牧厅《关于设立草原植被恢复费和补偿费征收项目的报告》进行认真研究的基础上,同意设立草原植被恢复费收费项目,并出台了收费标准。该收费标准自2007年12月1日起试行,试行期1年。 甘肃省草原植被恢复费收费对象和范围为:因工程建设和矿藏开采征占用或者使用草原的单位和个人;在草原上从事地质勘探、修路、探矿、架设(铺设)管线、建设旅游点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采集或者出售国家二级保护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草原监督管理机构交纳草原植被恢复费。征占用草原面积不足一亩的,按实际占用面积和规定的每亩收费标准折算征收草原植被恢复费。采集或者出售国家二级保护和地方重点保护草原野生植物的草原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为:每公斤市场价格200元以下的按市场价格10%收取草原植被恢复费;每公斤市场价格200元(含200元)以上的按市场价格的8%收取草原植被恢复费。 甘肃省规定,草原植被恢复费由各级草原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收取,专项用于草原植被的恢复。草原植被恢复费属于行政性收费,收费单位要亮证收费,收费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行政性收费票据,按“收支两条线”管理办法,收费收入全额缴入省级国库,支出按批准预算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