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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出台《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实施办法
作者:何红卫;张清林;赵娟   ( 2007年 12月 11日 )
  本报讯(记者 何红卫 通讯员 张清林 赵娟)12月6日,湖北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30次会议高票通过了《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此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湖北特点制定的地方法规。法规共有19条,具有较高含金量和很强的操作性,将于2008年2月1日起施行。
  湖北近年来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较快。目前,全省已成立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组织4998个。为确保合作组织健康发展,《实施办法》明确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农民为主体,以服务成员为宗旨,以市场为导向,坚持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全体成员地位平等,利益共享,风险共担。鼓励企业和其他经营组织以及个人依法参办、领办农民专业合作社。
  《实施办法》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指导、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具体政策措施,壮大农民专业合作社经济实力。乡镇人民政府以及村民委员会应当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设立、发展以及生产经营活动提供相应的便利和服务,并依法协助调解和处理生产经营中的矛盾纠纷。
  《实施办法》明确,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市、州、县级农业(经管)部门应重点做好试点培育、政策咨询、业务指导、项目扶持、统计备案等相关工作,其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每年拟定有关农民专业合作社工作的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农民专业合作社自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20日内,向当地农业(经管)部门备案并提供相应资料。办理登记和备案不得收取费用。
  《实施办法》明确,财政部门应当设立并逐步增加专项预算资金,用于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息交流、成员培训、农产品质量标准与认证、农业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市场营销和技术推广等活动;对民族地区、贫困地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和生产国家与社会急需的重要农产品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给予优先扶持。

稿件来源:农民日报  责任编辑:陆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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