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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
买天
发布日期:(
2008-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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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记者买天)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农业部、国家粮食局、中国农发行、中储粮总公司等六部门于日前发布《2008年早籼稻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执行本预案的早籼稻主产区为安徽、江西、湖北、湖南、广西等5省、区。预案规定,执行最低收购价的委托收购库点,要按时结算农民交售早籼稻的价款,不得给农民打白条,不得压级压价和代扣各种收费。最低收购价适用时间为2008年7月16日至9月30日。 预案指出,执行最低收购价的早籼稻为2008年生产的等内品。早籼稻最低收购价每市斤0.77元,以2008年生产的国标三等早籼稻为标准品,具体质量标准为:杂质1%以内,水分13.5%以内,出糙率75~77%(含75%,不含77%),整精米率不低于44%。相邻等级之间等级差价按每市斤0.02元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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