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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公司无法替代大银行支农
作者:舒圣祥   ( 2007年 12月 19日 )
  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吴晓灵日前表示,小额贷款公司很快将合法化运行,目前央行和银监会“已经在行文了”,她相信,不久的将来就可以看到小额贷款公司合法化运行了。
  2005年5月,根据国务院的部署,山西、贵州、四川、陕西、内蒙古5省区被确定为农村小额信贷试点。此后,第一批正式注册的新型民间商业性金融组织———“小额贷款公司”纷纷在试点地区成立。“小额贷款公司很快将合法化运行”的政府表态,暗示着“小额贷款公司”不久就将在全国各地出现。
  按照目前的制度设计,小额贷款公司只能贷款,不能吸收存款。主要的运作模式是“到金融机构批发贷款,然后再贷款给农户”。因此,小额贷款公司本质上是活动于金融机构与农户之间的一种中介机构。与国际流行的非政府性小额信贷组织(NGO)多为慈善性组织不同,我们的小额贷款公司是纯粹的商业组织。因此,这种小额贷款的最大特点是贷款的高利率,其“货款利率以人民银行基准利率4倍为上限”,是名副其实的高利贷。
  民间高利贷在当今农村已经不少见,农民更多缺少的不是高利贷机会,而是平等、低息的贷款机会。提高利率不仅会从根本上大幅缩减贫困家庭获得贷款的广度与深度,还可能使农民被迫丧失信誉,从而进入“没有信誉———贷不到款”的恶性循环。
  试点地区的经验表明,获准开办贷款公司的多为当地商人,以山西平遥为例,当地两家公司的法人代表都是当地开煤矿和炼焦炭的企业主。小额贷款公司给了这些人“合法”发放高利贷的机会,将他们与银行的良好关系转换成金钱,农民及农村企业获得银行贷款会因为贷款公司的成立而更加艰难?
  可以肯定的是,小额贷款公司的合法化,不可能从根本上改变农民贷款难的困境。需要警惕的是小额贷款公司会让大银行通过向贷款公司批发贷款来免除自身肩负的支农责任,从而很可能使高利贷成为农民贷款的唯一途径。
  国务院也早有政策规定,所有金融机构必须拿出一定比例用于支农,过去规定是10%,可惜没有严格执行。笔者觉得,政府有必要强化这一规定,就像大力推行国家助学贷款一样,将金融机构支农作为硬性规定,而不是把农民的贷款需求一律交给合法与非法的高利贷行为。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离不开大额资金的支持,促进农民增收,银行理当大有作为。小额贷款公司可以作为多元化的力量补充,也可以作为暂时性的过渡形式,但绝对不能免除大银行的支农责任。

稿件来源:农民日报  责任编辑:雍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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