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当孙小小(化名)的父亲从校方代表手中接过赔偿款时,一起因学校看护不力导致在校园内玩耍的小朋友受伤的人身损害赔偿案终于尘埃落定。
2005年10月的一天,在邹平县某幼儿园上学的孙小小在老师的带领下,和其他孩子在园内活动玩耍,不幸在攀登滑梯时摔伤,造成右臂骨折,经住院治疗花去医疗费2000余元。后经鉴定,已构成伤残十级。原告孙小小的监护人认为被告作为原告在幼儿园期间的管理和保护责任人,对原告未尽到管理保护其人身安全的职责和义务,致使原告受伤,本身存在严重过错,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赔偿原告的损失。因与校方关于赔偿问题达不成一致意见,原告孙小小于2006年7月份将幼儿园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伤残补助费等损失共计3万元。
邹平县法院受理该案后,为缓和双方矛盾分歧,维护社会稳定,多次到原告家和学校做思想工作,经过大量艰苦细致的工作,终于促使双方作出让步,最后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于2006年12月7日自原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某幼儿园及其所属街道办事处一次性赔偿原告医疗费等各项费用共计4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