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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论工资低 重庆两员工被指犯"职场大忌"遭开除
作者:莫雪庆   ( 2007年 09月 20日 )
 因私下议论工资低,两员工被叫到厂长办公室谈话,在未结算工资的情况下直接被解雇。昨日,两员工在江北区法院与原东家重庆某机电有限公司对簿公堂,要求公司完清工资及加班费2000余元。

    游某和柳某原来是重庆某机电有限公司下属一个机电厂的工人。两人称,在该公司工作期间,每个月只有1天的休息时间。今年5月至7月,他们连续加班了20多天,每天半小时至1小时不等,其他时间也断断续续加班,但工厂从来没有给付加班费。员工心生抱怨,常常私下议论工资低。

    7月9日,柳某被叫到了厂长郑某的办公室“谈话”。柳称,厂长说她私下带头议论工资低了,影响不好,就叫她走人。柳不服,遂与郑某吵了起来。郑某认为她犯了“职场大忌”,坚决开除。接着,游某也因同样的原因被解雇。

    “对这样的东家,我们不会留恋,但工资没有结算,2000多元的工资和加班费总该付给我们吧。”两人遂上法院索要。

    对开除的原因,双方没有在法庭上过多争论。公司称,事后给两人快递了书面的解雇通知书,但两人都称未收到。由于双方僵持不下,法院表示择日宣判。(记者 莫雪庆/文)

    律师说法

    律师团成员陈昊律师称,法律并未规定员工可以议论工资或者不可以议论工资。

    在以下三种特殊情形,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1.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2.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3.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但就本案来说,柳某两人的行为并不属于严重违规,就算公司有类似规定也是不合理的,所以,公司因此将其开除并不合理。

    陈律师还称,如果员工对开除有异议,可以到劳动部门提起仲裁,要求撤销决定。


稿件来源:重庆晚报  责任编辑:昆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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