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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快确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法人地位
( 发布日期:2005-03-08
作者:陈洪波
稿件来源:农民日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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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政府工作报告再次把“三农”放在突出位置,把解决好“三农”问题当作 构建和谐社会的首要工作。代表们在讨论《政府工作报告》时认为,当前,解决好“三农” 问题有两个关键问题,一是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二是持续增加农民收入。解决好这两个 问题都需要提高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都需要大力发展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有不少代 表提出,目前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较快,在连接农民与市场方面发挥的作用越来越大,但 持续、健康发展,则还需要为之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特别是要解决其法人地位问题。那么, 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目前的状况如何,无法明确其法人地位的原因是什么,下一步该如何解决 这一问题?记者专访了全国人大代表刘振伟。 刘振伟介绍说,多种形式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近些年在我国发展较快,已成为提高农民 组织化程度的重要载体。由于目前尚无法律规范,其名称很不规范,有的叫专业合作社,有 的叫专业协会,有的叫专业技术协会,有的叫合作协会,也有的叫合作社公司,等等。更值 得关注的是,由于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法人地位尚未确立,目前的登记状况很不规范,有的 在工商部门登记为公司或企业,有的在民政部门登记为社会团体,有的在农业部门登记(严 格讲无法律效率),大部分则没有登记。据有关部门的典型调查,没有登记的农民合作经济 组织约占75%。 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是在市场经济环境中发育起来的一种独立的经济组织形式。目前的农 民合作经济组织从功能看大致有四种类型:以共同购买生产资料为主要功能的;以共同销售 农产品为主要功能的;以共同使用技术服务为主要功能的;以农产品加工为主要功能的。如 从发起方式看,有农民自发合作型,农村能人带动型,龙头企业带动型,涉农部门带动型, 供销合作社带动型等。各种类型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尽管在组织上有差异,但都呈现出以 下几个共同特征:一是建立在自愿基础上的互动性。参加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社员,一般都 是从事同类农产品生产、经营或提供同类服务的农业生产经营者,目的是通过合作互助提高 规模效益,完成单个农民无法完成的事情。二是建立在民主管理基础上的人合性。农民合作 经济组织的合作主体是农业生产经营者,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盈余主要按照社员与合作社的 惠顾额返还,其实质是一种劳动的联合。三是惠顾者所有的组织。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惠顾 者主要是社员,社员惠顾者是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所有者。总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在组织 结构上,有别于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制企业、社团组织和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是一种 独立的经济组织形态。 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是否具备法人资格?刘振伟认为,如果从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制度特 征看,它是具有法人资格的。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法人应当具备四个条件:“依法成立;有 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从现实 情况看,比较规范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都有自己的名称和固定场所,有比较健全的组织机构 和组织章程,有一定的财产或者经费。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机构一般由社员大会(或社员代 表大会)、理事会和监事会组成。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财产一般来源于社员股金、积累资金 和银行贷款,也有少部分其它资金,这些财产是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独立支配的财产,并以这 些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社员不得拒绝以这些财产对外清偿债务。另外,农民合作经济组 织要登记注册,方可有效成立。这些条件,是符合民法通则中法人的成立要件的。 既然具有法人资格,为何又不能明确其法人资格?刘振伟说,国外不少国家是将农业合 作社定义为合作社法人。但我国民法的法人分类与国外不同,我国《民法通则》是1986年制 定的,由于当时经济体制改革刚刚起步,对合作社这种组织形态的民事主体资格认定还需要 看一看,民法通则中没有合作社法人的分类,在经济组织的法人形态上,只设立了企业法人。 经过20年的发展,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迅速发展,比较规范的就有10多万个,在这种情况下, 对其民事主体资格的认定已十分必要和迫切。 刘振伟最后说,保持法人制度的弹性,容纳不断出现的新的民事主体形态,是实践的要 求,也是完善法人制度的要求,法人制度的不断完善,会促进社会经济生活不断焕发生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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