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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财政税收金融等十个方面扶持四川制定47条措施支持地震灾后恢复重建
作者:邓万祥   07-12 14:36:43
  本报讯 (记者邓万祥)7月10日,四川省人民政府根据省级管理权限,制定《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印发实施。《意见》包括财政、税收、金融、国土资源、产业扶持、工商管理、就业、社保、粮食和其他共十个方面47条,提出地方支持灾区恢复重建政策措施,明确了部分国家出台政策的实施范围与内容。
  《意见》主要内容如下:建立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基金对重点领域的企业贷款、债券给予贴息扶持筹措灾后恢复重建资金。整合省和受灾市(州)、县(市、区)三级一般预算、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彩票公益金、预算外资金、其他财政性资金(含捐赠资金),建立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基金,与国家灾后恢复重建基金统筹安排,用于灾区恢复重建。
  给予重灾区过渡期财力补助。三年恢复重建期间,对受灾严重且财政减收较大的市(州)本级和县(市、区),给予过渡期财力补助。
  整合省直各部门基本建设投资,协调并调整省、市(州)、县(市、区)三级基本建设投资和结构,按照灾后恢复重建规划支持重大项目建设,优先启动应急项目,先期安排与灾区群众生活、生产密切相关的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建设。
  整合省级现有贴息资金。整合省级现有的各项贴息资金,对恢复重建的重点领域、重点行业的企业(公司)贷款、企业(公司)债券给予贴息或部分贴息。
  减免灾区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从2008年7月1日起至2011年6月30日止,免收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
  受灾严重个人减征部分所得税企业安置就业可享税收优惠落实国家已出台政策。认真贯彻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落实抗震救灾及灾后重建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2号)的规定,因灾造成重大损失的个人可在3年内减征五至九成个人所得税。对受灾居民购买安居房,按法定税率减半征收契税;对购买其他住房的(除安居房外),契税减征80%。纳税人开采或生产应税产品(天然气除外)过程中,因地震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2008年5月1日至2011年4月30日,免征应缴资源税。
  支持企业吸纳就业。受灾严重地区的企业在新增加的就业岗位中,招用当地因灾失去工作的城镇职工,经县级劳动保障部门认定,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800元。
  优先安排灾区信贷支持灾区金融业发展开启绿色授信通道。从信贷总量、信贷资金和授信审查等方面优先支持灾区恢复重建,增加重灾区再贷款、再贴现限额,新增部分重灾区再贴现窗口,授权其按有关规定办理再贴现。
  创新信贷产品。针对不同的受灾对象,提供恢复生产经营、重建家园、安居工程和基础设施项目贷款等专项授信产品。
  放宽机构准入条件。灵活调整灾区机构准入政策,在网点重建和增设、迁址、高管任职资格等方面,建立行政许可绿色通道。
  支持中小企业担保机构建设。整合工业、中小企业以及旅游发展资金,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对为灾区中小企业和旅行社恢复重建提供担保的担保机构给予适当的风险补助。
  支持社会资本参与成都、德阳、绵阳等城市商业银行增资扩股;督促北川富民村镇银行股东增加资本金,积极发展适合灾区特点的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贷款公司和小额贷款公司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
  确保恢复重建用地妥善解决农民住宅用地确保恢复重建用地。对纳入灾后恢复重建土地利用规划的城镇、农村居民点用地,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产业项目用地新增的建设用地,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中优先安排。
  妥善解决农民住宅用地。灾区农村居民原宅基地已灭失或存在安全隐患确需另行选址建设的,应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重新分配宅基地。确有必要在其他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上重建的,可以采取调整、互换方式解决。也可相对集中宅基地建设农民新村予以安置。
  支持恢复优势产业重灾区可建“飞地产业”集中区恢复特色优势产业生产能力。大力支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当地资源环境条件、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的特色优势产业发展。对特色优势产业企业给予技改、流动资金贷款支持。
  促进产业结构调整。灾区产业恢复重建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新建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支持发展循环经济。
  优化产业布局。支持重灾县(市)恢复重建工业区,不适宜发展工业的灾区可建立“飞地产业”集中发展区。
  援助灾区劳动者就业扩大就业援助范围。将地震灾区的城镇失业人员和失去生产资料的农村劳动者纳入就业援助范围,优先保证灾区零就业家庭至少有1人实现就业。
  积极开发公益性岗位。就业困难人员正在参与的抗震救灾相关工作,在一定时期内纳入公益性岗位认定范围。
  鼓励使用灾区劳动者。优先安排灾区劳动者参与灾后恢复重建;对组织企业招用灾区就业困难人员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中介机构,给予职业介绍补贴;开展有组织的劳务输出,对灾区外出务工劳动者,提供全程免费就业服务。
  《意见》还就鼓励社会资金参与恢复重建、下放项目审核权限等制定了政策措施,并规定凡现行法律法规及政策中适用于抗震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的各项优惠政策措施,受灾地区均继续执行。

稿件来源:农民日报  责任编辑:蔡薇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