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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待个人信息保护法及早亮剑
作者:李亚新   08-28 09:35:29
  据报道,《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目前已呈交至国务院,该草案规定了拥有个人信息的企业与团体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草案将禁止任何团体、企业在未经个人同意的前提下,将个人信息泄露给第三方,但犯罪与税收记录以及媒体调查除外。(《武汉晚报》8月24日)
  有调查表明,我国74%的公民有过信息被泄露的遭遇。新房子刚拿到钥匙,就有装修公司接二连三地打来电话;车险即将到期,各家保险公司的电话便会“如期而至”;准妈妈刚一怀孕,就有人上门推销孕婴用品;高考录取还没有结束,落榜考生便会收到一大堆民办高校的录取通知书;更恶劣的是,部分小偷利用购买到的业主信息,通过拨打住宅电话确认住户外出后入室盗窃得逞……而至于推销保险的电话和各类垃圾广告短信,更是司空见惯和令人不胜其扰。这一切都表明,我们的个人信息被泄露了。
  个人信息的频频泄露,让我们仿佛是置身于透明玻璃缸里的金鱼,没有隐私可言。然而生气归生气,真正下决心追究侵权者法律责任的人却并不多,这主要是因为我国在个人信息保护立法上的不完善,还处于“无法可依”或至少是“无良法可依”的尴尬局面。虽然《民法通则》中规定有了关于个人隐私权保护条款,但这种笼统而模糊的规定,远不能满足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需要。而至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修改稿)》所确认的“隐私权”,只有当个人信息确实被侵犯,并发生了实际损害之后,才能主张侵权责任赔偿,这样的保护既不及时便捷,也谈不上足够有效。此外,《刑法》中也没有直接使用隐私或隐私权的概念,也没有规定侵犯隐私权之类的罪名,只有部分条款可以理解为包含着对隐私权的保护。正因为我国现行法律的缺位,在个人信息即便被泄露后,个人也往往无处投诉、无从维权,只能忍气吞声、不了了之。
  据了解,目前世界上制定了个人信息保护法律的国家或地区已经超过50个,它们的一般做法是通过限制公权力的途径来保护个人信息,这是因为政府部门往往掌握着大量的个人信息。而在《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已呈交国务院之后,从日前召开的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上也传来好消息,目前正在审议的刑法修正案(七)草案,将增加专门条款加强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8月26日《新京报》)
  当个人信息被泄露的现象愈演愈烈之时,刑法的修正正当其时,无疑将为保护个人信息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撑,其积极意义是显而易见的,但这又显然不是解决问题的全部答案所在。刑法的威力固然无与伦比,但它的职能也仅局限于防范、阻止和惩罚犯罪行为,对于尚未触犯刑律的行为,刑法也无能为力。这就需要一部专门法去与刑法相互配合,弥补其不足。为此,我们更加期待一部体系完备、责权分明的专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能够及早亮出锋利之剑,斩断“信息掮客”的利益链,最终建立起一个纵横交错的个人信息保护法网。

稿件来源:农民日报  责任编辑:蔡薇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