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食品安全是多头管理不利于在执法过程中明确强化政府的法律责任建议明确食品安全的执法主体———
多头执法难免推诿扯皮
【草案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标准制定、食品安全信息公布、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的制定,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别对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现实背景】我国食品安全实行分段管理的体制,即农业部负责农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督,质检部门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督,工商部门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管,卫生部门负责餐饮业和食堂等消费产品的监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对食品安全的综合监督、组织协调和依法处理重大事故。
【审议意见】不少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食品安全法草案强化了政府对食品安全的监管权,但目前食品安全是多头管理,不利于在执法过程中明确强化政府的法律责任。为此,建议明确食品安全的执法主体。
李祖沛委员说,由多个部门分别对食品的生产、流通、餐饮服务等环节进行监管,容易造成政出多门。如果部门之间相互推托,普通消费者很难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也无法及时申诉。建议明确一个部门为食品的监管主体,并且明确其监管的责任,其他的部门配合,做到权责统一,从产品、流通到消费环节要形成一个监管体制,以便消费者在食品出现问题时,可以及时到相关的执法部门进行举报和投诉。
程贻举委员说,执法主体涉及农业、卫生、工商、质监、药监等五个部门,多头执法解决不了问题。一头猪,从饲养到“餐桌”,一共有十个部门在管,卫生部门检查卫生,看到有人给猪注水,他们却管不了,因为那是工商的事情。所以,建议成立一个协调委员会,授权一个部门进行重点管理。
胡振鹏委员认为,法律草案规定建立协调机制,但是在协调机制中却没有把农业行政部门纳入进去,虽然第2条规定农业的初级产品有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作保证,但食品安全法很多条款与农业行政部门有关。如,食品安全质量标准,涉及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等问题,在技术体系里明确提出需要农业方面的专家参与等。为此,建议协调机制中要加进农业行政部门。在草案“国务院质量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中间增加“农业行政部门”。
对分散于城乡广大地区的食品加工小作坊,虽然不可能都实施许可制度,但也绝不能放任不管,建议对小作坊规模明确定义———
清除小作坊食品安全隐患
【草案规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本法制定。
【现实背景】我国目前约有50万家食品生产企业,其中成规模的大中型食品加工企业约15万家,大多数是10人以下的小企业、小作坊。这些分散于城乡广大地区的小企业、小作坊,安全监管相对薄弱,食品质量与安全卫生不同程度存在隐患。
【审议意见】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对遍布全国城乡的食品加工小作坊,虽然不可能都实施许可制度,但也绝不能放任不管。部分委员提出,作坊有大有小,究竟生产到什么规模可以称之为“小作坊”,建议对作坊的规模有一个明确定义。
黄镇东委员认为,草案专门为食品小作坊和个体经营的食品生产开辟了法律空间,这个空间应该开。但是作坊有大有小,究竟生产到什么规模可以称之为作坊?建议对作坊的规模有一个定义,规定一个范围,比如是在本乡本土,或者是本县范围内的。否则不具备操作性,法律上容易产生歧义。
全国人大代表王思齐说,目前乡镇和农村食品安全监管是个薄弱环节,因此建议草案在这方面作出相应的规定。能否把乡镇一级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纳入乡镇政府的工作范畴,切实做好这方面的工作,确保当地居民的食品安全。
全国人大代表汪惠芳建议增加“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做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理由是,从2007年食品安全和产品质量专项整治和今年“十小”整治经验来看,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食品安全监管的作用是不可替代的。据乡镇干部反映,现在的食品安全工作,乡镇看得见但管不着,监管部门是管得着但看不见。所以,从法律上明确乡镇的监管职责是非常必要的。
现在市场上保健食品名目很多,销量很大,对此药品法不管,食品安全法也不管怎么行,建议将保健食品纳入法律管理———
不能让保健食品游离法律之外
【草案规定】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但是可以添加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的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公布。
【现实背景】到2007年底,我国共批准保健食品8900多个,销售额近千亿元。
【审议意见】审议中,一些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现在社会上所谓“保健食品”名目很多,从某种意义上讲也有一些泛滥,究竟是药还是食?非常难以界定。建议草案对保健食品进行管理。
卓新平委员说,现在市场上流行着各种各样的保健品价格昂贵,在宣传中往往是强调药用效果,但是在包装上又明确写明是属于食品,不在药品的管理范围内。这归谁管?要么通过立保健品的法律来加强管理,要么就在食品相关的法律中对保健品监管突出和强调。并将草案第89条“食品,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修改为“营养品、保健品以及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
全国人大代表王思齐建议,由国务院制定单独的行政法规对保健食品进行管理。并将草案第91条“转基因食品、生猪屠宰、酒类和食盐的管理……”修改为“生猪屠宰、酒类、食盐、保健食品和清真食品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按照传统工艺生产的食品的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另行制定。”
王思齐的理由是:保健食品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目前国际上普遍存在保健食品;保健食品是介于普通食品和药品之间的一种特殊产品,大多数不能像普通食品一样进行标准化管理,只有通过严格的注册审批程序,才能保证产品的安全和有效,实现对特殊群体的保护和保健作用;国际社会普遍通过单独立法对保健食品实行特殊管理。比如美国公布了膳食补充剂与健康教育法,要求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必须达到GMP标准,美国食品药品管理监管局负责膳食补充剂的监管。日本、澳大利亚、欧盟等都有相应的规定。
全国人大代表罗祖亮则认为,现在的保健食品不是药品,也不算食品,建议取消保健食品这个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