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草原保护和建设,维护国家生态安全,促进草原畜牧业和牧区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2003年国务院决定启动退牧还草工程。退牧还草工程是通过围栏建设、补播改良以及禁牧、休牧、划区轮牧等措施,恢复草原植被,改善草原生态,提高草原生产力,促进草原生态与畜牧业协调发展而实施的一项重要生态建设工程。 按照《全国草原生态保护建设规划》的总体布局,在青藏高原东部江河源草原、内蒙古东部退化草原、新疆北部退化草原和内蒙古、甘肃、宁夏西部荒漠草原的内蒙古、西藏、新疆、青海、四川、甘肃、宁夏、云南8省、自治区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结合当地天然草原退化的现状、草原类型和社会经济类型及发展水平,选择125个左右的县(旗、市、团场)为退牧还草工程实施范围。四个区域各自形成一个明显的退牧还草工程建设带,发挥工程建设的整体治理效果,以取得最好的生态效益。 2006年起,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对工程实施范围进行了适当调整。一方面,将部分已完成严重退化草原治理任务的县从工程实施范围中剔除;另一方面,适当扩大四大片区的范围,除现有省、自治区外,增加陕西、黑龙江、吉林、辽宁等省与现有工程县相连的县为工程实施范围。 2003年~2007年,退牧还草工程共下达草原围栏任务5.19亿多亩,其中,禁牧围栏2.46亿多亩,休牧围栏2.6亿亩,划区轮牧围栏1284万亩,补播草原9860万亩,石漠化围栏80万亩。安排退牧还草工程中央投资为85.7亿元。 截至2006年底,全国禁牧休牧轮牧草原面积达13亿亩。通过加强人工草地和棚圈建设等措施,3000多万头牲畜从依赖天然草原放牧转变为舍饲圈养,饲料粮补助政策直接增加了工程区农牧民的经济收入,使实施禁牧休牧后的农牧民收入基本不减少,生活水平不降低。通过开展舍饲圈养、畜种改良,加快周转,促进了草原畜牧业生产经营方式的转变和集约化水平的提高,提高了生产效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