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武义县隆成门业有限公司花了一万多元在电视台为自己企业产品做了一段时间广告后,就擅自在其生产的产品上印上“CCTV央视上榜品牌”、“CCTV热播品牌”字样进行销售。 浙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虚假宣传为由对隆成门业以行政处罚。这家企业不服,一纸诉状将作出处罚决定的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告到法院,要求撤销其处罚决定。 法院判决如下:维持工商局的处罚决定并由原告方负担诉讼费用。 上了广告就是“品牌”? 据武义县法院吕洪武介绍,作为原告方的隆成门业有限公司是当地一家主要生产钢质门的小型企业。 2006年,该公司花了15000元,在中央电视台第7套节目做了为期一个月、每日播出5秒钟的广告,并取得一份中国农业电影电视中心广告部荣誉播出证书。 从2006年9月起,该公司在其生产的产品包装上标示“CCTV央视上榜品牌”、“CCTV热播品牌”字样,并进行销售。到被工商部门处罚时,已累计生产、销售了数千计的产品。 武义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经调查发现隆成门业公司的上述行为后,认定其擅自在生产销售的隆成牌金属门包装上标注“CCTV央视上榜品牌”、“CCTV热播品牌”,涉嫌虚假宣传,于2008年1月30日,对隆成门业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隆成门业公司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并对其处以人民币6万元的罚款,上缴国库。 虚假宣传该不该受罚 在开庭审理中,作为被告方的武义县工商局称,原告武义隆成门业有限公司于2006年花了15000元在中央电视台第7套节目做了每日5秒钟连续播出一个月的广告后,就擅自在其生产的产品金属门上印上“CCTV央视上榜品牌”、“CCTV热播品牌”字样后进行销售,在消费者中产生了一定的误导,客观上使消费者误认为其产品是中央电视台评选的优良品牌,或者是中央电视台因企业产品优良或有特色而大力宣传的品牌,客观上产生了严重误导消费者的效果,故原告方的行为系虚假宣传行为。 工商局说,中央电视台广告部以及中国农业电影电视中心广告部曾在2006年多次发表严正声明,否认“CCTV央视上榜品牌”的称号或证书,告诫广大消费者不要受到虚假宣传的诱导。被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处罚恰当、程序合法,请求维持被告所作的处罚决定。 武义县工商局同时向法院出示了网上下载的关于中央电视台广告部的申明,证明中央电视台没有向任何一家企业颁发过“CCTV央视上榜品牌”的称号或证书。 原告隆成门业有限公司称,其生产的产品主要销往欠发达或落后地区,每扇钢质门售价仅300多元,产品的终端消费者多为社会低收入群体,他们的购买原因多是由于其公司的产品价格低廉,至于其在产品销售中确实存在的夸大宣传行为,相信有一般判断力的公众不会相信区区300多元的钢质门就可获得央视上榜品牌,认为其夸大宣传行为对公众的购买心理没有实质性影响,既然不足以造成公众误解,被告就不应该将其认定为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活动。 实质性误导之争 隆成门业有限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虚假宣传?成为本案的焦点。 武义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查明,至2007年3月23日,隆成门业有限公司已生产标有“CCTV央视上榜品牌”的隆成牌金属门4300扇、标有“CCTV热播品牌”的隆成牌金属门1500扇,已销售标有“CCTV央视上榜品牌”的隆成牌金属门4000扇,上述金属门共计经营额1512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营者利用广告或其它方法,对商品作引人误解虚假宣传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综合本案的所有事实和相关因素,主审法官最后依据“虚假宣传中‘明显夸张的方式’应根据日常生活经验、相关公众一般注意力、发生误解的事实和被宣传对象的实际情况等因素做出判断”,认定原告关于案情的辩解不成立,判决维持被告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稿件来源:中国现代企业报 责任编辑:蔡薇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