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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百纳裁归张裕引争议原创品牌保护受关注
作者:孔洁莹   07-18 11:08:01
  日前,解百纳知识产权案再度升级———长城等企业不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简称商评委)作出的张裕公司“解百纳”商标予以维持的裁决,入禀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商评委,请求法院撤销该注册商标。
  而在此前不久,商评委在经过反复论证与多轮评审之后,作出了关于解百纳商标复审裁决:6年前核准张裕注册的解百纳商标现维持注册,并享有一切注册商标相关权益。同时,商评委也驳回了长城等四家企业针对“解百纳”商标提出的撤销申请。
  然而,长城等企业并不认同商评委的裁决,他们起诉的理由是:“解百纳”一词是葡萄品种的广义名称之一,并非独创,也不具有独占性,“解百纳”不具备作为商标的显著性特征。
  而权威机构认为,解百纳是“品牌”而非“品种”。商评委在对双方证据评审后认定“解百纳”不是我国正式公布的葡萄品种名称,以及现行《葡萄酒》国家标准及相关技术规范所规定的葡萄酒通用名称。中国酿酒工业协会指出,张裕公司从上世纪30年代开始就把以蛇龙珠等葡萄品种酿造的葡萄酒称为解百纳干红葡萄酒,此名称和品牌是张裕公司最先创造并使用的。上世纪90年代后期,其他一些企业才开始使用这一名称。中国工业经济联合会指出,“解百纳”干红葡萄酒是张裕的核心品牌,上世纪30年代独创并命名,在市场上销售70多年,已成为知名品牌。中华商标协会指出,1937年张裕就进行了商标注册,2002年获得注册。70年的注册史表明,张裕公司始终将“解百纳”作为一个品牌在使用,有着不可否认的连续性和品牌显著性特征,这在中国商标史上也是为数不多的例子。
  作为解百纳知识产权案的当事一方张裕表示,国家商评委将解百纳裁归张裕,而其他企业起诉商评委,作为第三方,我们仍然会尊重规则,尊重法律。目前,我们保留法律所赋予的包括追究相关企业商标侵权行为在内的一切权利。同时张裕期待葡萄酒行业能平稳、有序的发展,呼吁同行共同营造公平竞争的良性市场环境,提高各自的品牌竞争力,实现中国葡萄酒业的健康发展。

稿件来源:中国现代企业报  责任编辑:蔡薇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