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锦涛总书记在十七大报告中指出,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尊重人民主体地位,发挥人民首创精神,保障人民各项权益。法人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活动的重要主体,在发展经济、创造财富、为社会发展提供动力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因此,深入研究法人权益保护问题,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保护法人权益符合和谐社会建设的需要 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具有独立的民事主体地位。所谓法人权益,是指法人依法所享有的各种权利和利益,包括经营自主权、财产权、人格权、名誉权、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以及其它财产性利益等,其中最重要的是经营自主权。由于法人对外进行民事活动主要是通过其法定代表人即法人代表来进行的,法人代表的权益也直接或间接地影响到法人的权益,所以,从这个意义上说,法人权益不仅包括法人自身权益,而且也包含着法人代表的权益。 党中央提出构建和谐社会的发展思路,为我们描绘了一幅宏伟的社会发展蓝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一个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在现阶段我国经济社会快速稳定发展的情况下,保护法人权益与和谐社会的上述特征息息相关,符合建设和谐社会的需要。首先,保护法人合法权益是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的具体体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以民主法治为核心,国家通过大量的立法活动,把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包括法人合法权益,通过法律固定下来,得到社会和人民群众的高度认可,并受到宪法和法律的保护,使我国民主法治建设的内容不断得到建设和发展。其次,保护法人合法权益是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有效途径。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完善过程中,社会经济格局正在发生变革和分化,各种利益关系和社会矛盾相互交织、错综复杂。只有妥善处理和协调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包括法人的合法权益,才能保护平等竞争,激发各方面的创造活力,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促进社会的繁荣和稳定。再次,保护法人合法权益是社会安定的现实需要。法人作为市场经济活动的重要主体,在市场体系的发展要素中占据重要地位。保护法人合法权益,不仅可以稳定生产经营,保障公司企业员工生产和生活,保证群众安居乐业,促进社会安定团结,还能激发社会生产和生活要素活力,使广大法人企业增强诚信意识,选择环保项目,加强环保设施,促进生态文明建设,从而保证人与自然和谐相处。 保护法人权益符合和谐社会发展的需要 马克思曾经指出:“人们所奋斗的一切都与他的利益有关。”社会和谐就是各种政治和经济利益在全体社会成员之间所进行的合理而平等的分配。在现代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条件下,社会公平是社会和谐的基石,它意味着权利的平等、分配的合理、机会的均等和司法的公正。法人权益既是社会公平的重要内容,又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础。法人权益是否得到保护,以及保护程度如何,都能反映出和谐社会的发展水平。 保护法人权益有利于激发社会活力。我国在社会转型过程中,虽然经济上取得了巨大进步,但也积聚了不少社会问题,形成了影响社会和谐的诸多因素,各种利益冲突和纷争频繁发生。如果不加以及时消除和缓解,必然危及社会安全和稳定。只有对社会主体利益,包括法人权益予以平等保护,才能及时化解社会矛盾,切实有效地维护社会稳定。社会安定就可以为法人企业有序运营提供良好的发展环境,使其不断激发出社会创造力、生产机制创新力和生产要素活力,为我国经济发展和改革开放提供动力。如果社会动荡不安,不仅改革和发展无法进行,而且已经取得的成果也会丧失,和谐社会将化为泡影。 保护法人权益有利于促进和谐社会发展。在和谐社会条件下,法治是基础,法律保障的是权利,而权利的内容是利益。社会和谐的前提是承认一个社会有不同的价值观和不同的利益需要,法人的权益也应该同样受到保护。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就是要通过法律来确认和协调各种利益关系,使它们之间的矛盾和冲突减至最小程度,从而使各种利益得到最大限度的实现,社会各阶层、各群体组织的创造活力都能得到承认,各类矛盾和问题得到化解。实践表明,社会利益关系越复杂,冲突与整合的客观要求也就越强烈,利益的冲突和整合推动着人类社会各种制度的不断创新,促进社会和谐的持续与发展。 加强法人权益保护的重要途径 当前我国经济发展正处于关键时期,迫切需要营造一个更加良好的投资和经营环境,但现实生活中损害法人合法权益的事例仍然时有发生。重视和解决这些问题,对于优化投资环境,保障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要切实加强法人权益保护,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加强法制宣传,树立法治观念 当前,我国已经由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转变为改革开放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政府及其部门的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更加规范和透明,政府对企业的管理方式也从行政管理、加强引导转变为全方位服务,社会经济呈现出生机和活力。但是,在社会经济不断发展的过程中,有些落伍的思想观念并没有完全转变过来,还有人认为企业法人是唐僧肉,也有人认为企业法人是政府部门的自留地和后花园。具有这种思想的人虽然不多,但客观上带来的危害却不容忽视,实践中主要表现为一些行政部门不能依法行政,个别地方司法机关和执法部门工作中受利益驱动等等。因此,在努力构建和谐社会的情况下,各级国家机关和政府部门必须转变思想,增强法治观念,站在经济发展大局的高度,设身处地为企业着想,用法律来规范和引导企业行为,切实保障企业法人的合法权益。 提高立法质量,细化法律制度 建设和谐社会需要完备的法律体系,有法可依才能为社会发展提供可遵循的规则。目前,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框架己经基本形成,不少现行法律对法人权益的保护都有概括性规定,比如公司法、民商法、诉讼法等,特别是2007年10月1日开始施行的《物权法》,对不同所有制性质的物权给予同样法律地位,赋予同样法律效力,适用同样法律规则。目前个别省市通过地方法规的形式,细化了保护法人权益的具体措施,如安徽省人大常委会制订的《安徽省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者权益保护条例》,为保护企业法人合法权益提供了地方性法律依据,但迄今为止,国家关于专门保护法人权益的法律尚未制订。为了全面、有效地保护法人权益,必须进一步完善有关法律制度,加大立法的民主化和公开化程度,提高法律的科技和民意含量。在制定新的法律、法规时,可召开专家论证会,对其可行性进行充分的讨论,并将草案公布,广泛地征询和听取群众的意见,尤其是听取企业法人和法人代表的意见和建议,只有这样,法人合法权益的保护才能真正落到实处。 坚持依法治国,严格依法行政 依法行政作为一项基本原则,是法治原则在行政领域中的具体运用。它要求行政主体在行使职权时,必须排除不正当因素的干扰。行政行为既要合法又要合理,既要程序正当又要权责统一,既要诚实守信又要高效便民,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良好的法治环境,营造和谐、有序的社会环境。一方面,行政部门是主要的执法机构,公民、法人的权利能否实现,法律规定能否得到遵守,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政府机关的行政管理行为。另一方面,行政机关握有强大的行政权力,如果不能严格依法行政,其行政权力将很难受到监督和制约,而缺乏监督和制约的权力很容易导致腐败,从而对社会的公平正义造成极大损害。当然,机关法人,特别是政府及其部门也需要进一步增强法人意识,自觉遵守法律制度,坚持依法行政。即使在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情况下,也要按照法定程序提出诉求。唯有如此,才能使公民的基本权利得到有效保障,法人合法权益得到切实维护,政府公共权力得到合理限定,最大限度地增加社会和谐因素。 深化司法改革,坚持公平正义 司法机关是社会争端的裁决机关,是社会公正的维护机关,担负着极为重要的社会责任。由于我们现行的司法体制是与计划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司法模式,虽然经历了几次改革,但是都进展不大,尤其是随着市场经济、民主政治和依法治国的推进,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不能适应社会发展需要的矛盾日益突出。实践中,司法机关在办案时受利益驱动的现象仍然存在,随意冻结企业法人账户、扣押企业法人财产,甚至直接侵害法人代表权益的情况也时有发生。因此,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势在必行。当前的主要任务是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指导,以满足社会发展需要为目标,不断改革完善司法机关工作机制和工作方法,使人民群众对正当财富具有合理的期待,使法人对自己的人格尊严充满信心。一旦权利受到侵害,就可以通过公正的诉讼程序得到及时救助,公民、企业法人和政府之间的良好关系得以维系和发展。 发挥社会组织作用,主动维护法人权益 十七大报告提出“重视社会组织建设和管理”,强调“要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为加强法人权益保护提供了明确的思路,指出了发展的方向。当前,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企业和企业经营者面临的竞争格局更加复杂,企业法人之间的纠纷更加突出,在协调劳工关系、打击假冒伪劣、排除地方保护,以及国际范围内的反倾销、反补贴、反不正当竞争等方面面临着一系列突出问题。为了充分保护法人合法权益,建立、健全法人协会组织,显得尤为必要。2007年12月3日,在各级领导的大力支持下,安徽省法人权益保护协会正式成立,协会的宗旨是“法律服务,依法维权,宣传法制,促进发展”。其主要职能有:一是及时听取和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积极开展维权活动,为会员依法履行职责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二是开展法律咨询,为会员提供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等方面的优质服务;三是通过创办会刊、网站,举办年会、论坛、研讨会等形式,总结交流会员单位依法行政、依法治企、依法办事、依法维权方面的做法和经验;四是宣传法律政策,传播法人信息,研究探讨有关法人、法人治理、法人制度与法人权益保护的理论和实践问题,为政府提供政策建议,为立法和执法工作提供参考意见;五是根据会员单位的需要和意愿,为会员之间交流合作牵线搭桥,协调关系,促进发展,共建和谐;六是开展法律文化、廉政文化、企业文化的研究和宣传活动,促进会员单位精神文明建设;七是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弘扬法治精神,形成自觉守法用法的社会氛围,增强法人代表的法律素质,提高法人单位的法治水平,促进反腐倡廉,预防职务犯罪。八是支持和引导会员通过协调、诉讼等手段,积极开展维权活动,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预防和减少涉法上访,促进和谐社会发展。协会的成立,不仅为保护法人权益提供了新的平台,而且也标志着安徽省法人权益保护工作迈上了一个新的台阶。
稿件来源: 责任编辑:蔡薇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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