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5月1日已进入全面禁渔期,到7月31日结束。 据悉,为了推动内蒙古渔业可持续发展,加强对禁渔期和禁渔区的管理,自治区渔业局制定下发了《2008年禁渔期、禁渔区渔政管理通告》,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禁渔期和禁渔区进行捕捞作业或者收购、运输、储藏、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所有捕捞作业的人员、船只、网具都要撤出作业区。因繁殖、科研等特殊需要,在自治区重要渔业水域进行捕捞作业,属于《内蒙古自治区实施〈渔业法〉办法》第十四条规定范围的,必须报相关部门审批。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与公安、工商、边防等有关部门密切配合,严厉打击违反禁渔期规定,电鱼、毒鱼、炸鱼以及私捕滥捞等破坏渔业资源和渔业水域环境的违法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