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养护和合理利用南海渔业资源,促进南海渔业可持续发展,维护广大渔民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和农业部关于海洋伏季休渔制度要求,现就2008年南海海域休渔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从6月1日12时起至8月1日12时止,在北纬12度以北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南海海域(含北部湾划界线我国一侧海域),除刺网、钓业和笼捕作业外,禁止其它类型作业生产。 二、北纬22度30分至23度30分、东经117度至120度的闽粤交界海域,从6月1日12时起至8月1日12时止,除执行东海、南海休渔规定外,所有灯光围网作业同时实行休渔。 三、休渔期间,所有禁止作业的渔船一律停港、封网。任何单位不得向休渔渔船供油、供冰,或收购、运销、代冻、储藏鱼货等。 四、休渔期间,持有南沙专项捕捞许可证前往北纬12度以南的南沙海域生产的渔船,必须严格执行渔船进出港报告制度,开启南沙船位监控系统,禁止在休渔海域作业生产,违者按违反休渔规定论处。 五、凡违反休渔规定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实行休渔管理责任制和问责制。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应在当地人民政府组织领导下,加强对渔船、港口和海上监督检查,并督促做好停港休渔渔船的安全工作。凡出现渔船违反休渔规定的,将追究违规渔船所在地主管部门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希望广大渔民和各有关单位自觉遵守,社会各界支持配合、加强监督。 举报电话:农业部南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020-87776584 广东省海洋与渔业局:020-84412023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0771-2808825 海南省海洋与渔业厅:0898-65320452 特此通告。 二OO八年五月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