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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渔业养殖与增殖的法制化管理(下)
作者:山东省海洋与渔业厅 田良;李建国   07-09 10:57:05
  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针对目前渔业养殖增殖管理中的问题,创造性地进行制度设计,对于改进我省水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促进渔业产业升级,建设现代渔业是非常必要的。
  一、建立渔业用水标准制度,加强渔业养殖、增殖水源的管理。
  水是渔业发展的第一物质要素,无水则无鱼,水好则鱼好,水污则鱼劣。要生产优质水产品,必须解决好水的问题。要切实搞好水域、滩涂的统一规划,在重要渔业水域设立渔业保护区,恢复和改善渔业水域生态环境。加大渔业水域污染防治力度,建立健全渔业环境监测体系,加强渔业水域环境的监测。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加强入海、入湖河流的管理,防治污染,保障入海河口水质符合渔业水质标准对增殖苗种投放区、索饵区、洄游通道和生态脆弱区,建立渔业保护区,未经批准,不得进区作业。渔业养殖应当在符合渔业水质标准的水域内进行。从事养殖的单位、个人应当加强养殖用水水质监测。养殖用水水源受到污染时,应当立即停止使用,并向当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经净化处理达到养殖用水标准后方可使用。养殖场所的进排水系统应当分开,养殖废水的排放应当达到渔业水质标准。
  二、建立健康养殖和无公害水产品生产制度,促进生态健康渔业的发展。
  要重视和加快渔业标准的制定和实施。渔业标准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渔业生产的技术法规,应尽快改变无标准和标准落后的问题。抓紧制订渔业生产各环节的地方标准或操作规程,建立健全既符合国情又与国际接轨的标准体系,使各类水产品生产全过程有标可依。
  加快各类渔业标准化示范区、标准化养殖基地建设,不断扩大渔业标准化生产规模。抓好渔业标准化的推广实施和技术服务,以标准化推进生态健康养殖。全省推行健康养殖和无公害水产品生产,实行标准化生产,鼓励绿色、有机水产品生产。鼓励单位和个人开展渔业养殖与增殖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推广先进技术和优良养殖品种,促进渔业可持续发展。
  三、建立渔业组织化生产经营制度,促进规模品牌渔业的发展。
  渔业的组织化程度低,是水产品质量难以提高的重要因素之一。应鼓励从事养殖的单位和个人组建、加入专业合作社,促进生产、经营、流通等环节的管理。鼓励养殖单位和个人实行节水、节能、减排等养殖方式。加强渔业组织化建设,是参与市场竞争的需要,是提高水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的需要,也是打造渔业品牌的需要。要探索引导渔民进入市场和扩大经营规模的有效途径,不断提高渔业组织化程度和集约化水平。渔业专业合作社是推进渔业组织化生产的有效形式,是推进渔业产业化经营、建设现代渔业的重要载体。要认真贯彻落实《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坚持“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鼓励龙头企业、养殖大户领办,养殖户联办渔业合作社。要发挥渔民合作社和渔业协会在专业化生产、产业化经营、社会化服务、标准化实施等方面的集约集聚功能,将分散经营的渔户组织起来,把渔业产前产中产后的相关环节联接起来,形成规模经济效应。
  四、建立苗种、渔药、渔用饲料及添加剂生产许可、审查、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养殖投入品的有效管理。
  要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海洋功能区划,编制全省水域滩涂养殖规划和渔业苗种生产发展规划。渔业苗种生产实行许可制度,按照全省渔业苗种生产发展规划,严格审批苗种生产单位,为养殖业的健康发展把好种源第一道关口。从事经营性渔业苗种生产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取得渔业苗种生产许可证。未取得渔业苗种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经营性渔业苗种生产活动。
  要针对渔业现实,确定对渔药、渔用饲料及添加剂生产经营的管理。搞好审批和使用管理的衔接,是保障投入品安全的关键。要规定从事渔药和渔用饲料及添加剂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取得国家规定的许可证,方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省畜牧主管部门在审核渔药和渔用饲料及添加剂生产、经营许可前,应当征求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并将许可结果告知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渔业部门与畜牧主管部门应加强协作,确定一批有资质的检测部门及试验室,开展经常性的渔用饲料、药物抽样检查,对渔用饲料添加剂和禁用药物经营进行监督控制,杜绝禁用药物出售。
  五、建立和完善水域、滩涂物权制度和失海、失水渔民补偿制度,切实维护渔民合法权益。
  根据《渔业法》规定,养殖证是合法养殖的物权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各级政府及渔业主管部门要重视养殖证的发放工作。水域、滩涂是渔民赖以生存的基本生产资料,传统渔民以渔为生,以渔而兴,水域、滩涂就是渔民的土地,失去赖以生存的水域、滩涂,生产难以为继,渔民生活就难以保障。当今社会,渔民是弱势群体,在以人为本的今天,应当更加重视失海、失水渔民的生计。应当参照《农村土地承包法》、《农业法》、《土地管理法》等的有关规定,明确补偿主体、标准、程序,逐步将失去水域、滩涂的渔民纳入低保范围,并在就业、技能培训等方面给予倾斜。因工程建设占用水域、滩涂,给养殖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建设单位应当承担补偿责任。
  六、建立渔业增殖管理系列制度,明确增殖产业的法律地位。
  一是建立渔业增殖项目管理制度。增殖工作要实行项目化管理,明确管理机构和管理权限,是实现法制化管理的基本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渔业增殖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辖区内渔业增殖的项目申报、组织实施、技术培训和监督检查等工作。二是建立增殖经费保障制度。设立渔业增殖专项资金,并列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对渔业增殖工作所需经费给予保障。渔业增殖受益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缴纳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应当专项用于渔业资源的增殖和保护。三是建立人工鱼礁建设审批制度。建设人工鱼礁应当按照渔业增殖规划要求,委托由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本底调查和可行性论证,并向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建设。禁止使用有毒、有害和其他可能污染水域环境的材料建设人工鱼礁。四是建立增殖水域保护区制度。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全省渔业增殖规划,在渔业增殖水域设立保护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入渔业增殖保护区从事捕捞生产。五是建立增殖生态安全评估制度。定期组织对渔业增殖生态安全进行评估,并采取措施,确保水域生态安全,防止对水域生态环境、生物资源种质等造成不良影响。
  七、建立渔业养殖与增殖防疫管理制度,保障水产品的消费安全。
  水生动物的防疫是动物防疫的重要组成部分,水生动物疫病有的也能引起人类感染,加强水生动物防疫管理,对于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鉴于我省动物管理分属不同的部门,《山东省动物防疫条例》规定水生动物防疫不适用该条例。为了与《动物防疫法》相衔接,应当明确水生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水生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的设置、执法人员的条件、应急预案、发现疫情报告、捕杀补偿等内容。加强队伍建设,重视水生动物病害防治员的培训、考核、发证工作,积极发挥其在水产养殖用药管理、水生动物疫病防治中的作用。
  八、建立渔业养殖与增殖监督管理制度,加强水产品的质量安全执法管理。
  水产品质量安全情况,一方面取决于制度建设,另一方面取决于执法的力度。要增强生产者的质量安全意识,普及水产品质量安全法律知识。要加强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建立健全渔业环境监测体系,加强渔业水域环境监测,保障渔业养殖与增殖水域环境安全。要努力防患于未然,依法组织对可能影响水产品质量安全的潜在危害进行风险评估,及时通报有关部门,并定期向社会公布水产品质量安全状况、渔业水域环境状况以及水产品病害、养殖容量等信息。销售的水产品必须符合水产品质量安全强制性标准。要对生产、收购、销售的水产品实行标识制度。加强水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检查工作。建立生产经营者违法行为记录制度,对违法行为的情况予以记录并公布。鼓励单位和个人对水产品质量安全进行社会监督,促进水产品质量安全的直接有效管理。

稿件来源:中国渔业报  责任编辑:蔡薇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