渔船柴油补贴政策是一项深受渔民群众欢迎的惠渔政策。我们在具体落实渔船柴油补贴政策时主要把握了三条:一是在补贴范围和对象上坚持以渔船(股东)为主,同时兼顾其他渔民(雇工)。将补贴资金的绝大部分(约80%)直接补贴到股东手里,其余资金以纳入渔民养老保障个人帐户等方式间接补到包括股东渔民和雇工渔民在内的全体渔民。二是补贴资金计算上采取以渔船功率为基础,结合所从事作业测定一个耗油系数的办法来核定,耗油多的作业渔船直补资金就多,耗油少的作业渔船直补资金就少。三是补贴资金发放上实行与渔业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相挂钩,“三证”不齐、拒缴渔业规费、安全等设施配备不全、违规立案未结案、被渔业管理部门列入“黑名单”等的渔船(股东),在未按规定要求落实整改前,一律予以暂缓或暂扣。由于我们既考虑了政策的惠及面又注重了政策的导向性,因此柴油补贴发放工作得到了渔区基层和广大渔民群众的广泛认可,从而确保了国家下达的巨额补贴资金平稳有序地发放到广大渔民手中,促进了渔民增收和渔区稳定,同时切实增强了渔民依法生产的法治意识,还顺势推动了渔业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和制度化。 两年来的实践证明,我们的渔船柴油补贴政策实施方案总体上是符合实际、切实可行的。但也还存在许多不尽完善之处,我们将在今后的实践中进一步加以调整。一是补贴范围和对象拟从捕捞渔船及渔民,扩大到为捕捞生产配套服务的渔业辅助船及渔民,让国家政策惠及到更广大的渔民群众。渔业运输船的主要功能是为捕捞渔船提供生产生活资料补给,捕捞渔获物代理运输等配套服务,成为捕捞生产环节中的重要一环,其从业人员又大多是在渔民双转政策鼓励下,放弃捕捞生产后转产转业的渔民。在国家已将远洋渔业运输船列入柴油补贴范围的情况下,适时地把国内渔业运输船纳入补贴范围是十分必要的。国内渔业运输船的柴油补贴资金可由国家按捕捞渔船柴油补贴的一定比例核拨,也可由地方在国家核拨的捕捞渔船柴油补贴资金中自行调剂一部分解决。二是渔船(股东)直补资金核定从只考虑根据不同作业的实际耗油确定补贴系数,调整为综合考虑执行法规、安全生产、产业导向、生产丰歉等因素确定补贴系数,对国家严格限制发展的作业、严重违规违法生产的渔船等几种情况甚至取消柴油补贴,将柴油补贴政策转化为经济调节的杠杆,更好地促进渔业规范管理、作业优化配置、渔民稳定增收。 由于我们的做法在上级文件里没有明确规定,在工作中要承受很大的风险和压力,迫切希望得到上级部门的认可和支持。建议财政部、农业部能以文件等形式明确以下原则,便于各地更好地贯彻落实渔船柴油补贴政策。 一是坚持补贴资金渔民享受原则。这是国家出台渔船柴油补贴政策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我们必须把补贴资金渔民享受原则贯穿落实渔船柴油补贴政策工作的全过程,并作为确定补贴范围、补贴对象、补贴标准等的根本准则。 二是坚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原则。我国幅员辽阔,各地渔业情况千差万别,制定全国统一的渔船柴油补贴政策实施办法是不现实也不可取的,要允许各地在补贴资金渔民享受的大前提下,根据当地渔业、渔船、渔民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 三是坚持渔船实际耗油确定补贴标准原则。国家渔船柴油补贴政策是对因柴油调价而增加的支出给予补贴,而渔船柴油成本支出不仅仅由渔船的主机功率决定,还同渔船的生产渔场、作业方式和作业时间等直接相关,补贴标准应当以渔船实际耗油作为测算的根本依据。 四是坚持柴油补贴与依法生产相结合原则。对违规生产、“三证”不齐、拖欠拒缴渔业规费等渔船,在柴油补贴标准、柴油补贴发放等方面,绝不可与合法生产、守法经营渔船一视同仁,而应有所区别,努力在全社会形成“守法经营受鼓励,违规生产要惩罚”的舆论氛围,通过实施渔船柴油补贴政策,使广大渔民群众头脑中真正树立依法兴渔的思想意识。 五是坚持柴油补贴与安全生产相结合原则。渔船老大安全生产意识淡薄,安全设施配备不足是威胁渔业安全生产的主要因素。对安全设施未按要求配备,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未按要求落实,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未按规定执行的,应视情给予取消、暂缓或扣发柴油补贴资金的处理,以政策调节来推进渔业安全管理,促进渔业安全生产。 六是坚持柴油补贴与产业政策相结合原则。应当把柴油补贴政策作为渔业产业发展的风向标,对国家限制发展、破坏资源严重的作业,要降低补贴标准,而对国家鼓励发展、利于资源保护的作业,则要提高补贴标准,从而促进捕捞作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 七是坚持柴油补贴与生产丰歉相结合原则。柴油补贴目的是减少成本支出,增加渔民收入。由于利用的资源状况、生产的渔场海况等的发展变化,一些作业方式的生产效益会有整体上的年际波动。在这种作业的丰收年时,可以适当降低补贴标准,而在这种作业的歉收年时,则可相应提高补贴标准,通过削“丰”补“歉”的经济调节手段,保障渔民收入平稳增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