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记者 李秀萍)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8月22日至26日在京举行,本次常委会将针对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展开三次审议。
去年12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对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展开二审。今年1月4日至2月3日,二次审议稿在中国人大网全文公布,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共收到117人提出的228条意见。针对社会关注的自甘风险和自助行为规则以及高空抛物坠物侵权责任等问题,本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三次审议的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已有体现。
教育机构在组织体育比赛等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时应当如何承担责任?此前,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专家学者和社会公众提出,“自甘风险”规则适用范围不宜过宽。三次审议稿据此修改规定如下: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如果活动组织者为学校等教育机构,应当适用学校等教育机构在学生受到人身损害时的相关责任规定。
赋予自然人一定自我保护权利是必要的,但为防止该规则被滥用,需要进一步严格限定适用条件。为此,三次审议稿在“自助行为”规则适用条件的基础上,增加规定一个条件,即“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方可实施自助行为。
由于“高空抛物坠物”造成他人损害的事件频发,“头顶上的安全”引发社会关注。草案二次审议稿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该规定对现行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未作修改。有的常委委员、地方、部门、专家学者和社会公众提出,为保护公众安全,建议进一步明确各方责任。据此,三次审议稿修改如下:一是增加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二是增加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三是增加规定,发生此类情形的,“有关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并明确“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才适用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的规定。四是增加规定,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发现侵权人的,有权向侵权人追偿。五是增加规定,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此类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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