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人格权编草案提请三审
拟完善性骚扰规定 个人电邮地址行踪信息纳入保护

2019-08-22 17:29 来源:中国农网 编辑:李沅津

本网讯(记者 李秀萍)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8月22日至26日在京举行,本次常委会将针对民法典人格权编草案展开三次审议。

 今年4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对民法典人格权编草案展开二次审议,之后的4月26日至5月25日,二次审议稿在中国人大网全文公布,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共收到20031人提出的31936条意见。针对社会关注的完善性骚扰的规定等问题,三次审议稿已有体现。

 回应社会关切,本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三次审议的民法典人格权编草案拟规定,“用人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发生在用人单位中的性骚扰不再局限于工作场合,同时增加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关系实施的性骚扰。

 移动互联和人工智能技术日新月异的时代,如何切实保护隐私权和个人信息?有的常委委员、地方、部门和专家学者建议对隐私的定义作进一步研究修改,突出“不愿意为他人知晓”特点。有的常委委员、专家学者和社会公众提出,应当对在宾馆房间私装摄像头进行偷拍,侵害公民隐私权的行为作出有针对性的规定。三次审议稿据此修改隐私的定义为:“自然人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和私密信息等”,并增加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搜查、进入、窥视、拍摄他人的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

 有的常委委员、地方、部门、专家学者和企业提出,个人的电子邮箱地址和行踪信息同样具有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功能,建议纳入个人信息的范围。有的常委委员和专家学者提出,除对收集、使用个人信息的行为进行规范外,还应当对加工、传输、提供、公开个人信息等行为进行规范。三次审议稿据此将自然人的“电子邮箱地址”和“行踪信息”纳入个人信息范围,同时,将第六章相关条文中的“使用”个人信息修改为“处理”个人信息,并增加规定:个人信息的处理包括个人信息的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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