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记者 李秀萍 高雅
12月24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对本次提请审议的民法典草案全文展开分组审议。民法典草案七编1260条,皆与每位公民息息相关,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分组审议格外用心。围绕各分编草案,纷纷见仁见智,继续给出认真建言。多位委员发言表示,社会各界对民法典编纂及颁布高度关切,建议进一步认真梳理分析各方意见,广泛汇集民意、民情、民智,广泛凝聚立法共识。
建议完善离婚冷静期规定
民法典草案婚姻家庭编中关于离婚冷静期的规定,一直是人民群众关注焦点之一,李钺锋委员建议完善关于离婚冷静期的规定。
民法典草案第1077条规定了离婚冷静期,从立法本意来看是为避免婚姻当事人轻率离婚、冲动离婚,以维护家庭稳定。李钺锋委员表示,据调研,当前一些法院在离婚案件中也探索设立离婚冷静期制度,在婚姻双方当事人均同意的情况下,给予一定期限的冷静期,冷静期满后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态度决定是否进入离婚诉讼程序,产生较好社会效果。但实践中,并不是所有的登记离婚都是冲动离婚。一般而言,对于存在如重婚、家暴、遗弃、恶习等情形的,没有必要设置冷静期,应当设立甄别机制,从立法技术看,草案已经从正面规定设立离婚冷静期的条件,但未从反面规定不必设立离婚冷静期的情形,有待完善。
李钺锋委员建议在草案第1077条后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存在以下情形的,可不设置冷静期:(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建议保留视为近亲属规定
本次提请审议的民法典草案,对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三次审议稿第822条做了修改,修改后现为第1045条,主要是删去“视为近亲属”一款。
信春鹰委员表示,原来的规定是“共同生活的公婆、岳父母、儿媳、女婿视为近亲属”。当时的上次审议时,有意见提出“共同生活”不太好定义,但是现在把这一款全删掉,就像倒水不能把婴儿一块倒掉一样,原来的规定仍然是有意义的。民法典中这些基础定义会涉及到家庭、姻亲、血亲关系之间的权利义务。建议把原来第822条中“共同生活”几个字删掉,其他的内容保留下来。这一条的逻辑是对亲属、近亲属、视为近亲属和家庭成员的定义,这是家庭关系的基础定义,不能舍弃。现在第2款近亲属是基于血亲,原来视为近亲属是基于姻亲,这个很重要。特别现在大部分家庭是一个子女,不能把儿媳、女婿都排除在近亲属和视为近亲属之外,建议保留原来这一款,删去“共同生活的”限定语。
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委员周建军,同样认为不能因为不好认定“共同生活”,就删除这一条。他表示,经过几十年的独生子女政策,现在大量存在需要儿媳或者女婿照顾的公婆或岳父母。把这种关系排除在近亲属之外,非常不合理。建议下一阶段对认定条件作进一步完善,不能因此一删了之。否则,对今后的社会关系可能会产生非常严重影响,特别是对家庭关系,不利于社会和谐稳定。
建议增加文字性骚扰规定
本次提请审议的民法典草案人格权编第1010条规定“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行为等方式对他人行使性骚扰的,有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蔡昉委员建议增加规定“文字”作为性骚扰的方式。他表示,现在有相当多的性骚扰是通过微信、短信或者互联网发布文字的形式实施的,“文字”也应该列为一种实施性骚扰的方式。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沈跃跃同样关注第1010条。她建议修改第2款,将原文“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修改为“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建立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机制,明确责任,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陈竺附议沈跃跃副委员长的意见,建议将“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修改为“应当建立必要的制度,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
列席分组审议的全国人大代表余梅,建议第1010条修改为:因性权利的保护而产生的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本法,性骚扰、性侵害等行为造成受害人身体、精神损害的,受害人有权提出赔偿请求。本法所称性骚扰,是指违背他人意愿,以文字、声音、图像、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与性有关的不受欢迎的行为。性骚扰构成案件:(1)违背他人意愿的与性有关的不受欢迎行为;(2)该行为使受害人的人格尊严、人身自由、晋职晋升、工作表现受到侵犯或影响;(3)受害人与行为人通常具有职业关联或从属关系等。用人单位应当在相关场所采取合理的预防、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性骚扰,因用人单位处置不力产生严重后果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蔡昉委员还对民法典草案人格权编第1032条关于隐私权的规定提出修改建议。他认为,既要保护隐私权,又要对犯罪行为给予应有披露。不宜从个人主观角度界定,要从公众性角度作定义,比如从公序良俗层面定义。王长河委员也关注第1032条,他表示,隐私权和隐私不能等同,要保护的是隐私权,而不是对任何隐私都进行保护。因为隐私权必是合法的,而隐私未必是合法的。
建议进一步汇集民智民意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曹建明表示,民法典各分编修改仍有许多工作要做,社会各界对民法典编纂及颁布高度关切。建议进一步认真梳理分析各方意见,广泛汇集民意、民情、民智,广泛凝聚立法共识。同时建议将此次审议的民法典草案尽快印发全国人大代表,及时组织代表研读草案,认真准备审议意见。
徐显明委员建议民法典草案本次提请审议后,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应该再审议一次,届时审议之后再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决定将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决定。他表示,重要的法律在制定时,按照立法法的规定,一般应该是三读,但是现在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只有一读,所以增加讨论的次数是必要的。
殷方龙委员说,民法典涉及家家户户,社会高度关注,必须严抠细琢,力求十分精准。罗毅委员建议立法机关进一步做实做细民法典立法过程中的各项工作,在总结既有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坚持立法为了人民、依靠人民,让社会公众多层次、多方位、多渠道了解民法典制定的全过程,最大限度问需于民、问计于民,反映民意,凝聚民智,切实提高民法典立法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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