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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代表林勇:集体产权改革要与户籍改革齐头并进
  • 来源:中国农网
  • 编辑:王紫
  • 作者:付伟
  • 2020-05-15 17:53:01

近日,在法院的调解下,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大龙街沙涌村25名“外嫁女”终于领到了盼望已久的股权证。这不仅为一桩围绕农村集体产权的官司画上了圆满句号,对于全国人大代表、民建广东省委员会副主委、华南师范大学教授林勇来说,也为他即将在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提出的一份建议增添了新的现实支点。

作为77级大学生,林勇对“改革”二字有着更为切身的体会和深刻的理解。也正基于此,经济体制和区域发展,成为他耕耘了几十年的学术沃土。在林勇看来,推动城乡融合发展是接下来改革的重点领域,而厘清农村的产权关系又是其中的“牛鼻子”之一。

“现在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正在各地如火如荼进行。”在调研中,林勇发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确定是最大的难点。他告诉记者,在不少地方,“非转农”比“农转非”难度更大,特别是一些经济发达地区的城中村、城郊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成为炙手可热的金饭碗。大部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仍然以户籍属地和性质两个要件来界定成员资格,但在户籍制度改革中,农业户口被逐步取消,统一于城乡居民户口,曾经的“楚河汉界”不复存在。同时,一些此前将户口迁往城市的农民,又想再次迁回农村,成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这样就会产生一些纠纷。”林勇说,目前,我国尚没有一部专门针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的法律法规,一些省份虽然出台了相关地方法规,但大多是原则化、粗线条、兜底性规定,对于解决“外嫁女”、“回迁户”等特殊利益群体诉求可操作性不强。

“要将户籍制度改革与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统筹考虑、同步推进,避免出现‘一条腿长、一条腿短’的问题。”林勇建议,一方面,要强化对进城落户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及其享受权益的法治保障,要让农民吃到城镇化和乡村振兴的双重红利,另一方面,也要在推进农村集体经济股份制改革中,逐步打破身份限制和利益壁垒,实现股权与户籍的脱钩,比如在保障成员合法权益、实现集体“三资”保值增值的基础上,推进集体经济组织的公司化市场化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作为股东,聘请职业经理人负责经营管理,同时探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面向非户籍人员开放增资扩股,进而推动股权在一定范围内交易、流动。”在林勇看来,只有参与共建同时实现利益共享,外来人才才能真正在农村扎下根来,“更高层次上的城乡融合才能得以实现”。

“尤为重要的是,同步推进户籍和农村集体产权改革,对于保障贫困户享有扶贫项目资产折股量化长期经济收益,引导易地搬迁、劳务输出贫困户在城镇落户同时保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进而构建脱贫攻坚长效机制,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林勇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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