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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法修正草案提请审议 拟完善冒名顶替入学行为的法律责任
  • 来源:中国农网
  • 编辑:裴逊琦
  • 作者:李秀萍
  • 2021-01-21 09:55:01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1月20日在北京召开,会议审议了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教育法修正草案的议案。该修正草案共5条,对现行教育法涉及教育指导思想、地位、方针、内容的四个条款作相应修改,并着眼解决冒名顶替入学问题完善相关法律责任。

教育法是根据宪法制定的教育领域的基本法律,我国现行教育法1995年颁布实施,2009年、2015年进行过两次修正。此次提请审议的教育法修正草案,主要是根据2018年宪法修正案规定和同年全国教育大会精神,对现行教育法作相应修改,并回应社会关切,完善相关法律责任。

在“十四五”开局之际,修改教育法,对全面推进依法治教、建设高质量教育体系具有重要意义。修正草案相关条款,丰富教育指导思想,鲜明体现教育的政治属性和意识形态要求;强调教育作用,着力凸显教育国之大计、党之大计地位;进一步完善教育方针,充实教育“培养什么人”的内容;丰富教育内容,强化教育对继承和弘扬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的重要作用。

回应社会关切,维护教育公平,是此次修正草案的重要看点。修正草案进一步明确冒名顶替入学相关行为的法律责任,将第七十七条修改为:在招收学生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退回招收的人员;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增加两款分别规定冒名顶替入学及与他人串通、允许他人冒用本人姓名和入学资格顶替入学行为的法律责任:“通过提供虚假材料、隐瞒事实真相等欺骗手段,冒用他人姓名和入学资格顶替入学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撤销入学资格并责令停止参加相关国家教育考试一年以上三年以下;已取得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由颁发机构撤销相关证书;已经成为公职人员的,依法给予开除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与他串通,允许他人冒用本人姓名和入学资格顶替入学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参加相关国家教育考试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已经成为公职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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