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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发布生物多样性保护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 编辑:李婧
  • 作者:李婧
  • 2021-10-09 16:44:01

为了配合联合国《生物多样性公约》第十五次缔约方大会(COP15)召开,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一批生物多样性保护公益诉讼典型案例。这批案例共14件,保护对象丰富,既有国家保护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植物,也有动物栖息地、自然保护区,还有对外来入侵物种的防治和本地重要生物种群的保护。从保护级别来看,保护对象从国家一级保护动植物到“三有”保护动物(即有益、有重要经济价值,有科学研究价值的野生动物),均有涉及。记者从14件案例中选取4件与农业农村相关案件,并予以编辑刊发以飨读者,望农业从业者能从中获得启示借鉴。

捕捞濒危物种被判赔偿

2018年1月至4月,张某某等34人单独或共同在长江干流水域,使用网目尺寸小于3毫米的张网等禁用渔具,非法捕捞具有重要经济价值的长江鳗鱼苗,出售给王某某、高某某等13人。案涉鳗鱼于2014年被世界自然保护联盟列为濒危物种,至今无法人工繁育。

2019年7月15日,江苏省泰州市人民检察院对王某某等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法院判令王某某等13人在858.9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秦某某、高某某等7人、张某某等分别在301.9万元,38.7万元,17.2万元范围内与王某某等13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最高检表示,检察机关对非法捕捞行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全面评估非法捕捞行为对生物多样性造成的损失,既要求赔偿直接渔业损失,又要求赔偿其他渔业资源以及水域生物链受到破坏造成的损失,有利于全面保护长江生态资源。检察机关全链条追究捕捞者、收购者、贩卖者的共同侵权责任,要求各侵权人根据参与情节承担连带责任,有利于预防或杜绝非法捕捞行为。

保护中华蜜蜂品种资源

在辽宁省丹东市宽甸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宽甸县院”)在履职中发现,《宽甸满族自治县长白山型中华蜜蜂品种资源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颁布实施后,由于缺乏宣传,保护区内外相关人员对条例的颁布实施不了解,保护区内有大量外来蜜蜂饲养者进入保护区内饲养中华蜂的天敌——意大利蜜蜂,中华蜜蜂品种资源受到严重威胁。

中华蜜蜂系中国独有的珍稀蜜蜂品种,长白山型中华蜜蜂是分布于长白山周边的中华蜜蜂品种,其自身结构优势、对气候的适应性、蜂蜜中酶肽类含量等均远胜西蜂,2006年被农业部(现农业农村部)列为国家级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品种,西蜂、意大利蜂等为其天敌。

2019年6月24日,宽甸县院向宽甸县农业农村局发出诉前检察建议,要求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中华蜜蜂品种资源。县农业农村局在收到检察机关建议后积极履职,在保护区周边主要交通路口、重要地段,以县人民政府公告形式设立了10处“长白山型中华蜜蜂品种资源保护标识牌”,采取措施积极宣传,加大对保护区巡查执法力度,驱离外来意大利蜂养殖户20余户。宽甸县院还与县农业农村局密切配合,推进建立中华蜂保护长效机制,成立了中华蜜蜂品种鉴定专家组,对全县蜂业开展普查,有序发放《养蜂证》;归类细化中华蜂保护问题。

最高检表示,中华蜂具有物种特有性、遗传唯一性和种群脆弱性,一旦受到外来品种入侵戕害,极易导致生物链紊乱,进而给中华蜜蜂资源以及种植业、蔬果业、中药材等相关传统特色产业造成毁灭性打击。检察机关推动完善地方立法,有利于解决地方治理的重点、难点问题。

整治黄花刺茄保护生物多样性

吉林省松原市地处世界三大草原之一的科尔沁草原与松嫩平原交汇处,全市草地资源占总辖区面积的19.9%,辖区内草原多为一类牧草,所含营养物质丰富。2020年7月,在吉林省松原市乾安县渭字村西南草原发现成片及零散生长的外来物种黄花刺茄。生长力极强的黄花刺茄会严重抑制其它植物生长,其生长之处寸草不生,草原植被严重破坏,威胁区域生物多样性,并且其果实含有神经毒素茄碱,可致牲畜死亡,危害区域农牧业安全。

吉林省松原市乾安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乾安县院)于2020年7月6日对此案立案调查,分别向乾安县农业农村局、林业和草原局发出检察建议,同时向乾安县人民政府发出风险提示函。相关部门积极作为,截至7月底,乾安县域内11000余亩黄花刺茄已经铲除、晾晒后焚烧深埋,并已及时耕种草籽补植复绿。

吉林省松原市人民检察院研判黄花刺茄具有蔓延扩散的紧迫性及危害性,部署开展全市专项监督,当地行政主管部门对20余块涉案地段29000余亩入侵黄花刺茄进行整治。

最高检介绍,外来物种入侵可能导致生物多样性丧失和生态系统退化。检察机关办理外来物种入侵公益诉讼案件,推动形成草原生物多样性保护“社会-行政-司法”的共为共治的良好局面,有效保护了当地草原植被和区域生物多样性。

渔民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海豚担刑责

邱某某在2019年11月至12月期间,驾驶渔船在中日渔业协定水域附近捕捞生产时,发现有2批次共8只活海豚误入渔网,指挥船员将海豚拖至船舶甲板面的左右两侧,并将其中的5只海豚杀害割下牙龈取出牙齿,后将已经死亡的海豚丢弃海里。经鉴定,涉案海豚为瑞氏海豚,属国家二级保护动物。

福建泉州海警局对该案立案侦查,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晋江市院)提前介入引导侦查。2020年8月,晋江市院对邱某某等人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予以立案并发布公告。2020年11月16日,晋江市院向晋江市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邱某某等人对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所造成的生态资源损失费用37.5万元承担连带责任,并在媒体公开赔礼道歉。2021年2月1日,该案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晋江市院组织沿海几十名渔民、村民旁听庭审。被告人当庭悔罪,并自愿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主动缴纳了赔偿款。

案发后,晋江市院推动成立晋江市保护海上野生动物志愿队,有效制止捕杀、贩卖珍贵、濒危海上野生动物。

据了解,此批典型案例还涉及到对原生态樟树群进行保护、保护中华鲟自然保护区环境、保护红树林生存环境、对非法狩猎珍惜鸟类者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对非法收购海龟者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等案件。

最高检相关负责人介绍,随着互联网经济的快速发展,以观赏、养殖、品尝为由的线上野生动植物交易也不断出现,不少案件甚至涉及国际贸易,检察机关充分利用一体化办案机制与跨区域协作办案,加大对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的保护。

农民日报·中国农网记者 李婧

责任编辑 钟欣 李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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