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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过程人民民主”拟写入地方组织法
  • 来源:农民日报
  • 编辑:刘云
  • 作者:李秀萍
  • 2021-10-21 11:17:01

作者:农民日报·中国农网记者 李秀萍

地方组织法是关于我国地方政权制度的基本法律,是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法行使职权的重要制度保障。10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修正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拟将“坚持全过程人民民主”写入法律。

地方组织法系1979年7月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此后,于1982年、1986年、1995年、2004年和2015年先后作出5次修改,推动地方政权建设不断与时俱进、发展完善。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国家政权建设,对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行政体制,构建职责明确、依法行政的政府治理体系作出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完善国家机构组织法”;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健全人大组织制度、工作制度和议事规则”“加强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建设”“优化政府职责体系”“优化政府组织结构”“健全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体制机制”。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思想,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有必要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借鉴全国人大组织法、全国人大议事规则修改的经验,修改地方组织法,进一步完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组织和工作制度。

地方组织法修正草案共35条,围绕充实“总则”一章内容、完善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组织和职权相关规定、完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组织和职权相关规定等作出多项新增规定。

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要论述,修正草案增加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全过程人民民主,始终同人民保持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为人民服务,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根据宪法有关规定,修正草案明确地方人大和地方政府在全面依法治国中的责任,增加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保证中央政令畅通,保证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在本行政区域的实施。

加强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组织建设、完善其职权规定,是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任务,对于加强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建设具有重要意义。此次修改适当增加省、设区的市两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名额。参照2015年修改地方组织法将县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名额上限增加8-10名的做法,拟将省、设区的市两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名额上下限分别增加10名。

总结党的十八大以来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实践经验,修正草案同样作出多项新增规定,包括专设一节,明确法治政府建设的原则要求;进一步明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增加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遵循合法性审查、风险评估、集体讨论决定等程序,按照法定要求和程序予以公布,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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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组织法修正草案明确进一步加强代表工作,增加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通过建立基层联系点、代表联络站等方式,密切同人民群众的联系,听取对立法、监督等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图为山西省灵丘县东河南镇小寨村人大代表联络站。 要飞 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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