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6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在北京举行,爱国主义教育法草案首次上会提请审议。草案对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构筑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作出专门规定,并强调应当把弘扬爱国主义精神与扩大对外开放结合起来。
爱国主义教育法草案共5章38条,内容主要涉及爱国主义教育的内涵目标、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领导体制和工作原则、内容、部门职责、对象、实施措施、支持保障等。
明确爱国主义教育的内涵目标。根据宪法,草案规定:中国是世界上历史最悠久的国家之一,中国各族人民共同创造了光辉灿烂的文化、共同缔造了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国家在全体人民中开展爱国主义教育,培育和增进对中华民族和伟大祖国的情感,传承民族精神、增强国家观念,壮大和团结一切爱国力量,使爱国主义成为全体人民的坚定信念、精神力量和自觉行动。
明确爱国主义教育的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草案规定:爱国主义教育应当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爱国主义教育的总体要求是:坚持爱国和爱党、爱社会主义相统一,以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为着力点,把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作为鲜明主题。
明确爱国主义教育的领导体制和工作原则。草案规定:爱国主义教育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健全统一领导、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爱国主义教育应当坚持思想引领、文化涵育,教育引导、实践养成,主题鲜明、融入日常,因地制宜、分类施策,各方协同、共同推进。
明确爱国主义教育的内容。爱国主义教育的内容广泛丰富,草案的规定涵盖思想政治、历史文化、国家象征标志、祖国大好河山、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国家安全和国防、英烈和模范人物事迹等各个方面。同时,草案对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构筑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作出专门规定,并强调应当把弘扬爱国主义精神与扩大对外开放结合起来。
明确爱国主义教育的部门职责。草案规定:中央和地方爱国主义教育主管部门负责爱国主义教育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统筹协调;中央和县级以上地方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爱国主义教育工作;各群团组织发挥各自优势,面向相关群体开展爱国主义教育。
明确爱国主义教育的对象。草案在规定面向全体公民开展爱国主义教育的同时,突出学校和家庭对青少年和儿童的教育,并对公职人员、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村居民、代表性人士、教职人员和信教群众、港澳台同胞和海外侨胞等不同群体的爱国主义教育,分别作出针对性规定。
明确爱国主义教育的实施措施。草案规定:开展爱国主义教育应当采取多种措施并发挥各类实践载体的作用,形成浓厚社会氛围。草案对利用红色资源、文化遗产、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和文化场馆等开展爱国主义教育,通过国家功勋荣誉表彰奖励、国庆节和重要纪念日、重大节庆日等活动,通过升挂国旗、奏唱国歌、宪法宣誓等仪式礼仪,通过新闻媒体、网络平台等弘扬爱国主义精神、开展爱国主义教育,分别作出具体规定。
明确爱国主义教育的支持保障。草案从鼓励组织、个人开展爱国主义教育,支持理论研究和人才培养,对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加强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的保护、管理和利用,支持爱国主义题材的文艺作品和出版物等方面作出规定。同时,与现行有关法律规定相衔接,对违背爱国主义精神的禁止性行为及其法律责任作出规定。
作者:农民日报·中国农网记者 李秀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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