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司法解释(二)明年元旦起施行

2023-12-01 21:51 来源:农民日报客户端 编辑:李忆宁

12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3〕12号)。法释〔2023〕12号于2023年8月30日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98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法释〔2023〕12号的发布,为进一步完善外国法律查明制度,规范外国法律查明司法实践提供了具体依据,针对司法实践中存在的查明责任不清、查明途径单一、查明程序不规范、认定标准不统一等长期制约外国法律查明的重点难点问题,进行了系统规范。

明晰外国法律的查明责任。法释〔2023〕12号第一条开宗明义,明确人民法院有查明外国法律的责任,当事人选择适用外国法律时负有提供外国法律的义务。同时,第二条明确当事人未选择适用外国法律时,亦不排除人民法院仍然可以要求当事人协助提供外国法律,并于第二条第三款进一步规定“人民法院依据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要求当事人协助提供外国法律的,不得仅以当事人未予协助提供为由认定外国法律不能查明。”

拓展外国法律的查明途径。法释〔2023〕12号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了人民法院查明外国法律的七种途径。一是由当事人提供,这是最常见的途径;二是通过司法协助渠道由对方的中央机关或者主管机关提供;三是通过最高人民法院请求我国驻该国使领馆或者该国驻我国使领馆提供;四是由最高人民法院建立或者参与的法律查明合作机制参与方提供;五是由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专家提供;六是由法律查明服务机构或者中外法律专家提供;七是其他适当途径。

明确查明外国法律的程序和提供形式。法释〔2023〕12号第三条首先对当事人提供外国法律的范围作了规定,包括具体规定、获得途径、效力情况、与案件争议的关联性等内容,如果外国法律为判例法时,还应当提供判例全文。第六条规定,在查明外国法律之前,人民法院可以召集庭前会议或者以其他适当方式,确定需要查明的外国法律的范围。当然,前述规定的应当提交的内容,并不限制当事人继续提交有关外国法律的学术著作、学理阐述等参考辅助资料,或者其他对外国法律的理解与适用的意见等。

此外,由法律查明服务机构、法律专家出具外国法律意见的,法释〔2023〕12号第四条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关于专家辅助人的规定,强化对法律查明服务机构、法律专家的专业性、中立性要求,规定法律查明服务机构、法律专家在提供法律意见的同时,还应当提交资质证明、身份证明和与案件无利害关系的书面声明等。

明确审查认定外国法律的程序。法释〔2023〕12号第五条规定查明的外国法律的相关材料均应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对外国法律的内容及理解与适用进行充分辩论。在此基础上,第七条规定法律查明服务机构、法律专家可以出庭协助查明外国法律。一方面,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时可以通知法律查明服务机构或法律专家出庭接受询问;另一方面,当事人可以申请法律查明服务机构或法律专家出庭作出说明,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准许。

明确审查认定外国法律的标准。对于在法庭上出示的外国法律,如何确认其真实性并予以准确理解和适用?法释〔2023〕12号第八条分三种情形作出规定。第一项是对《解释(一)》第十六条规定的强调,即“当事人对外国法律的内容及其理解与适用均无异议的,人民法院可以予以确认”。第二项对当事人有异议时如何处理作出规定。一方面,为防止当事人以对外国法律有异议为由拖延诉讼,规定当事人提出异议需要说明理由;另一方面,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可以通过补充查明或补充提供材料的方式解决异议。第三项基于诉讼经济原则和方便当事人诉讼原则,对于生效裁判已经查明认定的外国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予以确认”,同时考虑外国法律有可能被修订、废止,因此规定“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明确裁判文书必须记载查明外国法律的过程。法释〔2023〕12号第十条要求裁判文书中应当载明外国法律的查明过程及外国法律的内容,如果认定外国法律不能查明,则应当载明不能查明的理由。

此外,法释〔2023〕12号还对查明费用的处理原则以及港澳法律查明的参照适用规则予以明确。

作者:农民日报·中国农网记者 李秀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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