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进一步规范和监督罚款设定与实施——不得随意顶格罚款,严禁逐利罚款

2024-03-05 10:59 来源:农民日报 编辑:李亚新

作者:农民日报·中国农网记者 刘菁

2月28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介绍《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规范和监督罚款设定与实施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有关情况。司法部副部长胡卫列表示,《意见》首次对行政法规、规章中罚款的设定与实施作出了规范。

  胡卫列介绍了《意见》出台背景及相关情况。他表示,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司法部会同有关部门已完成现行604部行政法规的全面清理,以及部门规章中罚款事项的专项清理,并报请国务院取消和调整了33个罚款事项。在清理工作中发现,有的罚款设定不科学,有的实施不规范,企业和群众对乱罚款反映强烈。为进一步严格规范和有力监督罚款设定与实施,强化对违法行为的预防和惩戒作用,提升政府治理能力,维护经济社会秩序,切实保障企业和群众合法权益,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国务院常务会议于2024年2月审议通过了《意见》。

  《意见》在制定的过程中坚持问题导向,针对当前以罚增收、以罚代管、逐利罚款等突出问题,制定了一系列有针对性的措施,着力破解企业和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强调各级行政机关要坚持依法行政,按照处罚法定、公开公正、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要求,依法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承担责任。

  司法部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局长何勇表示,《意见》强调三个“不得”、两个“严禁”,要求罚款既要合法又要适当。一方面,不得随意给予顶格罚款或者高额罚款,不得随意降低对违法行为的认定门槛,不得随意扩大违法行为的范围。换句话说,罚款不能随意,过罚要相当,处罚要精准。规定有一定幅度的罚款,不能直接用最高额或者最高一档来实施罚款;要坚持大错大罚、小错小罚,不能小错重罚、大错轻罚,把不该罚的罚了,该轻罚的重罚了,该重罚的轻罚了。另一方面,就是两个“严禁”,严禁逐利罚款,严禁对已超过法定追责期限的违法行为给予罚款。

  《意见》要求,要全面强化罚款监督。深入开展源头治理,对社会关注度较高、投诉举报集中、违法行为频繁发生等罚款事项,要综合分析研判,优化管理措施。坚持系统观念,推动从个案办理到类案管理再到系统治理,实现“办理一案、治理一类、影响一域”。持续加强财会审计监督,坚决防止罚款收入不合理增长,强化对罚款收入异常变化的监督,同一地区、同一部门罚款收入同比异常上升的,必要时开展实地核查。充分发挥监督合力,健全和完善行政执法监督、规章备案审查、行政复议等制度机制。

  《意见》还对行政处罚法的相关具体应用问题,作了进一步的解释和说明。比如,为了解决法律、法规已经设定罚款但是未规定罚款数额,执法人员不易适用的问题,《意见》指出,规章要在规定的罚款限额内作出具体规定。司法部法治调研局负责人刘大伟表示,对部门规章来说,因为行政管理迫切需要依法先以部门规章设定罚款的,设定的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10万元,且不得超过法律、行政法规对相似违法行为规定的罚款数额;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设定的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20万元;超过上述限额的,要报国务院批准。地方政府规章可以设定的罚款限额,则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规定。

  此外,在罚款的实施方面,《意见》明确对规范电子技术监控设备提出新要求。何勇表示,今年年底前,将对执法类电子技术监控设备开展一次全面清理、规范工作。每年年底前,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乡镇(街道)要分别向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报告监控设备新增情况。对此,司法行政部门要加强执法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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