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5起财务造假典型案例,提出要不断加大对财务造假行为的惩治力度,全方位、各环节打击财务造假行为,全面落实财务造假“零容忍”。
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涉及上市公司、挂牌公司、普通国有公司及私营企业多类主体,造假行为涵盖挂牌公司公开转让、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出具虚假审计报告骗取银行贷款等多个场景。
最高法指出,证券发行企业的大股东和实控人是财务造假的首恶,首先应予以严惩。同时,承销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证券服务机构怠于履行“看门人”职责,参与或配合财务造假,严重损害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建设,损害中小投资者权益,影响了市场投资信心和国家金融安全,也应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在投资者诉中某某股份公司、招某证券公司、瑞某会计师事务所等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纠纷案中,人民法院贯彻过责相当原则,合理界定各方注意义务和责任范围,认定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在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中未勤勉尽责,应承担相应比例连带赔偿责任。人民法院通过“追首恶”与“打帮凶”并举,精准打击违法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财务造假严重破坏资本市场秩序,应通过刑事、行政和民事立体追责体系打击治理。本次发布的典型案例包括2个民事案例、3个刑事案例,体现了民事责任与刑事打击的协同,与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共同构筑了打击财务造假的立体追责体系。
在厦门某会计师事务所、陈某亮等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案中,被告单位厦门某会计师事务所为牟取非法利益,无视行业规范要求,出具虚假审计报告,被相关企业用于向银行骗取贷款,造成银行数亿元的经济损失,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最终,该事务所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分别被判处罚金和有期徒刑的刑事处罚。
民事责任侧重救济受害人,刑事责任侧重震慑违法犯罪,民事案例与刑事案例相配合,可以更好警示相关市场主体,营造崇法守信的市场环境。最高人民法院负责人表示,人民法院将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不断提升财务造假案件审判质量,积极推进企业刑事合规改革,扎实推进投资者权益保护,保障资本市场健康发展。
作者:农民日报·中国农网记者 李秀萍 见习记者 黄敬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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