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薪3500元跳槽要交20万元违约金保安也要履行竞业限制义务?
作者:农民日报·中国农网记者 黄敬慈
月薪3500元的保安跳槽,被老东家认为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索赔20万元违约金,保安到底该不该赔?近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发布第四批劳动人事争议典型案例,其中的本案引人关注。
当前,一些行业、企业出现了用人单位滥用竞业限制条款限制劳动者就业权利的情况,侵害了劳动者合法权益。某保安公司主营业务是给商业楼宇、居民小区提供安全保卫等服务。2019年3月,某保安公司招聘李某担任保安,双方签订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约定李某的工资为每月3500元,其主要职责为每日到某商业楼宇街区开展日常巡逻安保工作。合同内附竞业限制条款,约定“职工与某保安公司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1年内不得到与该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单位就职,职工离职后某保安公司按月支付当地最低月工资标准的30%作为竞业限制经济补偿。职工若不履行上述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赔偿责任,违约金为20万元”。
2021年3月,双方劳动合同到期终止,李某未续签劳动合同并入职另一家保安公司担任保安。某保安公司认为,李某去其他保安公司担任保安违反竞业限制约定。李某则认为自己作为保安,不了解也不掌握公司的商业秘密,自己不是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适格主体。某保安公司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李某支付竞业限制违约金。经仲裁委员会裁决,驳回某保安公司的仲裁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因此,用人单位与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以外的其他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应当以该劳动者负有保密义务为前提,即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职务或岗位足以使他们知悉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本案中,李某的主要职责为每日到商业楼宇街区开展日常巡逻安保工作,其所在的保安岗位明显难以知悉某保安公司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某保安公司亦无证据证明李某具有接触公司商业秘密等保密事项的可能,因此李某不是竞业限制义务的适格主体,竞业限制条款对双方不具有约束力。所以仲裁委员会对某保安公司要求李某支付竞业限制违约金的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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