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壮大集体经济的信心更足了

2025-05-08 16:24 来源:农民日报 编辑:黄敬慈 作者:金东浩

作者:金东浩

我担任基层党支部书记41年,切身感受了农业农村日新月异的发展变化,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就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作出了一系列部署,走出了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农村改革、发展之路。这些年来,我们新兴村集体经济从曾经的负债发展到目前的资产2100万元,人均年收入达到3万元,这都来源于党和国家的好方针、好政策。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的制定实施,是我们基层干部和农民长久以来的期盼。2019年底,我们村完成了产权制度改革任务。2020年8月21日,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黑龙江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条例》,为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提供了地方立法保障。在此后的几年中,省里又相继出台了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工管理、薪酬、结算票据、审计监督以及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办法等配套政策文件,为我们发展集体经济提供了系统性政策支撑。

现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把这些方针政策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了下来,让我们能够更加放心、大胆地依法依规发展壮大集体经济。我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为我们提供了三个方面的有力保障:

一是组织保障。这部法律用组织登记、组织机构两章17条的较大篇幅,对集体经济组织成立条件,章程制定,合并、分立,成员大会和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监事会的权利义务等作出了详细、科学、合理的规定,很接地气,非常符合我们的实际,是我们抓好集体经济组织建设的有效抓手。

二是成员保障。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问题是多年来一直困扰我们的大问题,也是一些纠纷、信访案件的根源。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十一条规定:“户籍在或者曾经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形成稳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等财产为基本生活保障的居民,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这一表述既科学严谨,又给我们处理疑难复杂问题留足了余地,特别是为将来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实行动态管理留出了足够空间。

三是物质保障。这部法律详细规范了集体资产范围、管理办法,并给出了通过资源发包、物业出租、居间服务、经营性财产参股等多样化途径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的方向,具有很强的引领性。

下一步,我们村将立足朝鲜族文化特色,发挥自然资源禀赋优势,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的护航下,全面建设宜居宜业和美乡村,推进乡村振兴不断取得新进展、文化传承焕发崭新魅力,绘就产业美、乡村美、农民富的乡村振兴新画卷。

(作者系黑龙江省尚志市鱼池乡新兴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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