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5日,记者从四川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法规新闻发布会上得知,5月28日,四川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四川省农村公路条例(修订)》。新修订的《条例》共8章71条,包括总则、规划建设、管理、养护、运营、资金保障、法律责任和附则,将于8月1日正式实施。
发布会现场。
四川省人大经济委副主任委员吴泓介绍,2017年出台的《四川省农村公路条例》有力促进了全省农村公路发展。但随着人民群众出行需求提升,四川省早期修建的部分农村公路技术等级偏低、安防设施不完善、抗灾能力较差等问题日益凸显,原《条例》已不再适应新形势、新需求。为更好保障四川省农村公路高质量发展和人民群众便捷、舒适出行,及时修订《条例》十分必要。
对此,四川省交通运输厅与省司法厅多次组织调研,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反复论证评估,并借鉴江苏、广东等省的立法经验,进一步提高了修订《条例》的可行性。
2024年9月13日,《条例》修订草案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同年9月下旬,四川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对《条例》修订草案进行了第一次审议。四川省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工委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各方反馈的修改建议,对《条例》修订草案作了进一步修改论证。
四川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杨阖介绍,新修订的《条例》进一步明确了农村公路建、管、养、运中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和分级负责、分类管理的机制。明确县级人民政府是农村公路工作的责任主体,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农村公路相关工作,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乡道、村道的建设、管理及养护等,村民委员会组织村民做好本村内村道的日常养护,并协助做好村道的建设和管理等工作,鼓励将村道的保护纳入村规民约,增强村民爱路、养路、护路意识,构建共享共治的群众参与体系。
在规划建设方面,《条例》明确农村公路应当与优化村镇布局、农村经济发展和群众出行便捷相适应,与其他专项规划相协调;对农村公路建设标准进行细化,明确县道不低于三级、乡道村道不低于四级公路技术标准;细化完善农村公路交工、竣工验收程序,根据基层反映的情况,明确竣工验收应当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公安、应急管理等部门实施。
《条例》细化明确了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养护和运营资金的筹措方式,多渠道筹集资金,强化财政保障;明确省、市(州)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农村公路财政资金投入保障机制,对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养护和运营给予补助,并对革命老区、欠发达地区、民族地区、盆周山区给予重点支持;鼓励将农村公路与沿线产业、园区、乡村旅游等经营性项目一体化开发,运营收益按照一定比例用于农村公路养护。
近年来,四川农村公路发展在《四川省农村公路条例》的助力下,取得一系列重大历史性突破。其中,农村公路总里程、新改建里程、全国示范县个数、新增乡镇和建制村通硬化路个数、乡村客运运营车辆数和线路数、交邮合作线路等八项指标均居全国第一;农村公路协调发展、示范创建、脱贫攻坚、高质量发展、“金通工程”、扩大投资、安全管理等七项经验在全国推广。
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公路局局长屈洪斌表示,将全力推动《条例》落地见效。一是畅通路网“优循环”。大力实施较大规模自然村通硬化路、产业路旅游路建设,强化老旧路整治,稳步解决群众出行“最后一公里”问题,全力提升路网服务水平,激活乡村振兴经济发展动能。二是系统整治“保安全”。开展农村公路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大起底,加快实施农村公路安防设施建设,强化危病桥改造、漫水桥和跨山洪泥石流冲沟风险桥梁整治,加强农村客货运车辆安全监管,提高农村交通运输安全水平,保障人民群众安全出行。三是改革创新“精管养”。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健全省市县三级养护资金投入机制,推动智慧管理转型发展,构建科学养护决策体系,提高养护质效和治理效能。四是提升效率“优服务”。深化乡村运输“金通工程”,完善农村运输服务体系,实施老旧车辆换代,推动城乡客运均等化发展。加快“交商邮供”融合发展,构建县乡村三级物流体系,促进城乡物流降本增效。
作者:朱怡 农民日报·中国农网记者 张艳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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