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张建忠 黄园园
河南省温县某村村民张某在担任村民组长12年期间,侵占占地补偿款11.8万余元。近日,该案经温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职务侵占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十万元。
自2010年起,温县武德镇某村因土地被某政府工程项目占用,每年都能得到一笔占地补偿款。占地补偿款由温县财政局按年度拨付至武德镇人民政府,后由镇政府向该村村委会及各村民组的集体账户完成支付。2011年至2023年,张某在担任该村11组组长期间,利用其经手发放本组村民占地补偿款的职务便利,侵占补偿款11.8万余元。
据调查,张某以他人名义虚报补偿对象,提供亲戚朋友、街坊四邻的银行卡账户用于冒领补偿款,待补偿款到账后,亲朋再提现转交给张某。检察机关依法对其提起公诉后,张某将赃款全部退还。
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利用担任村民组长的职务便利,将村民组的集体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
村民组长也能犯职务侵占罪?办案检察官介绍,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的规定,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工作时,属于“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若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可能构成贪污罪;而在非协助公务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侵占村集体财产,则可能构成职务侵占罪。
本案中,涉案土地补偿款已由政府部门足额拨付至村民组集体账户,性质上属于村集体财产。张某作为村民组长,在负责管理、分发该集体财产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将部分款项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因其行为不属于协助政府管理公务,故应以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
农民群众普遍认为村民组长不是“官”,占点便宜不属于职务犯罪,其实不然。检察官提醒,虽然村民组长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公职人员,但属于基层自治组织的管理人员,其职务行为受到法律的严格监管。他们具有一定的职务便利,如果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集体财产且数额较大,即可构成职务侵占罪。这一规定不仅维护了集体财产的安全,也体现了法律对基层村组干部行为的规范和约束。
服务邮箱:agricn@126.com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84395205
京公网安备 11010502040354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10120170078 京ICP证05068373号
农民日报社主办,中国农网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禁止使用
Copyright©2019-2025 by farmer.com.cn. All Rights Reserved